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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潍科发〔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6号)和潍坊市政府《潍坊市支持创新创业财税政策30条》(潍政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潍坊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社会力量组织兴办,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2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志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后,按潍政发〔2015〕10号文件规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市级认定。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认定一次。第二章认定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起者和运营者、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二)具备基本服务设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1.创客空间类。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基于网络的创客空间无物理3空间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2.创业咖啡类。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3.创新工场类。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发资源。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创新工位20个以上。单位内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免费向创客开放,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三)具备以下服务功能:1.集聚创新创业者。年入驻的活跃创客和团队不少于100人,年新注册企业不少于20家。2.提供创业融资服务。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20家以上),每年为10个以上的创业企业(团队或创客)融资不少于100万元。3.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创业沙龙、创新论坛、4创业培训、创新大讲堂、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等活动。4.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各类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5.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等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6.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7.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措施。第五条众创空间认定材料及流程(一)认定材料1、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由县市区、市属开发5区科技、财政部门,高校科技处出具);2、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独立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4、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5、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6、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7、财务报表8、众创空间建设规划(3-5年)。(二)认定流程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推荐函。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市科技局、财政局在收到以上所述的认定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认定,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潍坊市众创空间。6第三章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认定市级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七条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潍坊市众创空间资格。第八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7日
本文标题: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潍科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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