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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由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第二章补偿标准及范围2第四条2013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均为每年每亩14.75元。中央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75元,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4.75元,县级林业部门监管费18%。补偿基金均用于公益林专职护林人员劳务、补植、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公益林资源档案、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开支。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第六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3第八条根据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按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5)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双方共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按50%支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按15%支出,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按35%支出,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租赁、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3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九条各镇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管护人员构成和护林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情况,下同)、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况等,本年度公益林管护基金申5请计划。县财政局、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各镇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林业局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第十条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上级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预算文件精神,结合各镇及国有林场的申请报告,制定补偿基金分配方案,各镇财政所,国有林场依据基金分配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本年度公示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花名册(内容包括林地类别、农户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县财政局依据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花名册,按补偿对象类别拨付资金。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县财政实行“一折(卡)通”发放;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由财政所根据县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到补偿对象;涉及国有经营单位的补偿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经营管理单位。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帐核算。对补偿村组的资金,要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镇两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6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确保补偿基金安全。第十二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林林地征占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公益林占用面积,调减有关乡镇补偿基金。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三条对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等,应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的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的监管合同,以及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第十五条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及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第十六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管护的检查与监督,如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滥捕乱猎、违法占用林地、森林火灾等情况的,将扣减补偿对象的20—30%的补7偿资金,扣减的补偿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公益林管护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如属监管员监管不力,管护区内发生严重问题的,林业主管部门将按《潼关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违法占用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的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坚决制止辖区内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附件1:林业局与镇政府、村委会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2:镇政府、村委会与护林员或承包户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3:林业局与监管员公益林监管合同
本文标题: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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