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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客在旅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甚至伤亡,或行李、财产被毁损,到底应该向承运人索赔多少?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客规第54条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办理,最高限额为4万元,对于损毁财产,最高赔偿为800元。此规定既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避免被“漫天要价”而导致破产,也明确了旅客的权利,实现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承运人须为旅客买保险客运经营者为旅客买保险,不再是一种自愿行为。条例第36条、客规第53条强制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规第87条作了处罚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在遭到损害后索赔更有保障,也使得运输风险只由承运人承担的局面,逐步向由社会共同承担的方向转化。乘车时钱被偷谁负责旅客在乘车过程中遭到抢劫或偷窃,应找客运经营者索赔吗?条例第16条、客规第52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负该负的责任。比如,客运经营者在发现旅客正在遭受违法侵害时,应及时提醒并阻止伤害继续等。否则,旅客有权举证,证明其对违法侵害没有采取防卫措施。如果营运者在已尽力的情况下仍未阻止伤害发生,则不应承担责任。“冷线”乘车不再难客流量多的线路,营运者争相加入,旅客出行方便,价格也低;相反,客源冷清的部分线路乘车困难。这种纯粹依赖市场来左右客运线路布局的局面将会有所改变。条例第12条规定、客规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该规定将运输也纳入普遍服务行业的范畴,强调应保障所有公民出行的权利。对于”冷线”乘车难问题,政府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将会依照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将“好线”和“差线”搭配运营等,或对“差线”营运实施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扶持。部门规章必须服从《道条》规定《道条》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因此交通部以部令颁布的各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服从《道条》的规定。在把握《道条》与部门规章的关系时,必须要遵循几条重要原则:1、如果《道条》与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道条》的规定为准,执行《道条》的规定,不得执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道条》对一些道路运输业务没有规定,按照“三定”方案的法定职责,部门规章有规定权的并且已有规定的,可以执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已作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对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而《道条》由于不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问题,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仍然可以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征收相应的滞纳金。2、《道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定处罚的,不准以部门规章有规定实施处罚。如《道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对此货规第34条作了限制性规定。第73条作了限期整改的处罚规定。交通部有关人士解释,《道条》并没有对违反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这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交通部2001年颁布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这类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时,必须执行《道条》的有关规定,不得再执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3、实施行政处罚时,尽量不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尽量不适用”主要是考虑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部分条款与《道条》相抵触,是为了防止执法时依据不正确。同时,道路运输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是,“尽量不适用”并不是不可适用,而是说能依据《道条》的,尽量依据《道条》的规定。4、管理规章,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使新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道条》的精神和规定保持一致。实施行政处罚以《道条》为准相对于行政法规来说,地方性法规也属于下位法,所以,27个省已经颁布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要服从《道条》的规定。关于《道条》与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道条》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以《道条》为准;《道条》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可以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道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定处罚的,不准以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实施处罚;2004年7月1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尽量不适用各省颁布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如果各省按照《道条》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后,完全可以依据其进行执法。至于《道条》尚未规定的内容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不一致时,是应当适用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外省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交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于本省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原则上也应当尽可能地适用交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尽量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但考虑到本地实际情况,也可适用地方性法规。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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