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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讲教师:陈淑嫱Email:beryl_shz@163.com学习目的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针对保险双方–—投保方和保险方。2.时间上–—既在合同订立时,也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3.如何做到–—诚实;信守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eclaration)(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一)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索赔时—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告知的内容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为母亲王女士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1.54万元2007年7月22日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高血压。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治疗为由,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07年8月1日作出拒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2、不予给付保险金;3、不退还保险费。李娟对拒赔不服,双方协商未果,李娟向法院提出起诉。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为投保人李娟所为,这一行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而不管其他告知内容是否属于本人填写。另外,告知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知就足以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担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就保险人王女士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2、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李娟的保险费3.08万元3、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2000年8月26日,金女士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诊断患宫颈癌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金女士做投保宣传时,并未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解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金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保险人须有弃权意思的表示:明示或默示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2005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005年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2005年7月间,陈先生驾驶这辆桑塔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的车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该损失再次由王东出面申请赔付,这次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理赔。本案投保人王东不是车主,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保险公司知道车辆已经转让保险公司在非车主的王东投保时、在非被保险人的陈先生(通过王东)索赔时,都知道自己有拒绝承保和拒绝理赔的权利,但都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东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依赖如果该项陈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危害或损害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要件投保人须有告知不实的事实这种事实必须实影响了保险人对投保标的风险的估计梅艳芳生前瞒报病情保险公司拒赔巨额保金梅艳芳2002年得知患病后,即为母亲的生活作打算,在已有一份巨额保险的情况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元的保险。可惜昨日传来消息:该保险公司以阿梅当日没申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阿梅病逝后,其遗产分配一直备受争议。但她生前买下的两份保险,受益人均是她的母亲,两份保额共有3000万元之多。阿梅鉴于自己是巨星的身分,一直不敢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秘密下进行,除了挚友刘培基外,她的亲友均于去年9月她召开记者会时才获悉。2002年她再买一份新保险时,也是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所以,不敢在保单上申报病情。结果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保金。梅妈最终只获得另一份2000万元的赔偿,但足以衣食无忧。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对其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如公司内部规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处罚(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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