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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chapter 4 人寿保险
第四章人寿保险4.1人寿保险的概述4.2普通人寿保险4.3特种人寿保险4.4创新型人寿保险4.1人寿保险的概述4.1.1人寿保险的概念4.1.2人寿保险的特征4.1.3人寿保险的类型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4.1人寿保险的概述4.1.1人寿保险的概念与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保险标的不同,后两者以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伤害等对人体健康、健全构成危害的事件为保险事故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4.1人寿保险的概述4.1.2人寿保险的特征2、以长期业务为主3、具有储蓄性质,日渐成为一种投资手段4、保险费确定方式不同于财产保险4.1人寿保险的概述4.1.3人寿保险的分类根据保险性质划分根据保险事故划分根据保险利益划分普通人寿保险特征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次标准体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分红人寿保险不分红人寿保险根据危险程度划分标准体保险自愿保险弱体保险强制保险根据实施方式划分4.2普通人寿保险4.2.1死亡保险4.2.2生存保险4.2.3两全保险4.2.4人寿保险的特别附加条款4.2普通人寿保险4.2.1死亡保险一、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二、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概念: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2普通人寿保险4.2.1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特点:1、期限一定2、不退还保费3、名义保费比较低廉4、易增加逆选择和诱发道德风险5、可以更新或展期6、可以变换为终身死亡保险作用:1、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2、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3、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概念: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2普通人寿保险4.2.1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特点:1、无确定保险期限,提供终身保障2、几乎所有终身寿险所依据生命表最大值都是100岁(超过100岁的在100岁时就给付保险金)3、保险费中含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有现金价值4、保险单失效时给予退保金5、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终身寿险的其他多种形式:1、保险费可以调整的寿险单()2、联合人寿保险单3、费率优惠的大额寿险单4、可以调整的寿险单概念: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4.2普通人寿保险4.2.2生存保险特点:1、如被保险人死亡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的目的不同于死亡保险3、生存保险类似于储蓄保户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期满后的需求,例如作为养老费、教育基金。概念: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为保险金给付的保险4.2普通人寿保险4.2.3两全保险特点:1、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结合2、两全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无论那种类型的两全保险,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因此通常选择一定期两全保险类型:1、普通两全保险2、养老附加两全保险3、联合两全保险爱你主要考虑被保险人家人的需要使得被保险人死亡后,家人仍能获得必要的生存费用4.2普通人寿保险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2、免缴保险费附加条款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条款4、意外死亡附加条款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条款4.2.4人寿保险的特别附加条款4.3特种人寿保险4.3.1年金保险4.3.2简易人寿保险4.3.3团体人寿保险4.3.4信用人寿保险4.3.5存款定期寿险4.3特种人寿保险4.3.1年金保险概念: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积累期的给付责任:积累期若年金购买者死亡则有义务退还全部或部分的年金价值。清偿期的给付责任:到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付年金。4.3特种人寿保险4.3.1年金保险根据缴费方法划分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分期缴费年金保险根据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划分即期年金(ImmediateAnnuity)延期年金(DeferredAnnuity)根据被保险人划分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联合年金根据给付期限划分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根据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划分定额年金变额年金4.3特种人寿保险4.3.2简易人寿保险所谓简易人寿保险通常是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办理的月缴、半月缴或周缴,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保险费率相对高于普通终身寿险1、被保险人一般是低收入阶层,又未经过体检;2、上门收取保险费增加销售管理费用;3、保险单失效率高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9世纪中叶首先推出了简易人寿保险4.3特种人寿保险4.3.3团体人寿保险所谓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它是团体人身保险的一种重要类型。美国公平寿险公司1912年签发第一张团体寿险合同4.3特种人寿保险特点:1.以团体为基础,只有一张保单2.对投保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3.费率较低,一般无需体检4.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以薪资等级、职位、工龄或综合因素确定,不可由职员自由选择4.3.3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缴清保险均衡保费型保险储金式团体终身保险4.3特种人寿保险特点:1.投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2.受益人必须是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受益人3.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4.一般适用与期限较短和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5.大部分以团体方式承保6.受益人通常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商和赊销零售商4.3.4信用人寿保险概念:以债务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放款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在债务人为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偿还为偿清贷款余额。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4.3特种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在该保险期满时向保险单所有人提供如下选择:1.把保险单展期,新的10年存款定期寿险的第1年保险费将会更高。2.把保险单变为到100岁期满的均衡保险费的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3.把保险单变为终身寿险或其他定期寿险。4.3.5存款定期寿险概念:一种定期寿险的修正形式,通常是由一个10年的定期寿险和一个保险金额不大的生存保险混合。这种定期寿险的第1年保险费要高于以后各年,其差额被视为保单所有人的存款。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保险公司给付相当于第1年保险费和下一年保险费差额倍数的保险金。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1创新型人寿保险概述4.4.2变额人寿保险4.4.3万能人寿保险4.4.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1创新型人寿保险概述概念: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人身保险。又称非传统型寿险、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在美国又包括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在英国又称为指数连接保单(Unit-linkpolicy),加拿大称为权益连结保单(equity-linkpolicy)。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1创新型人寿保险概述特点:1、具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2、独立帐户,运作透明3、保障水平不确定4、收益风险并存出现的背景:1.人寿保险合同期往往长达十年数十年,在此期间投保人的需求会随年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保险计划也有相应的灵活性。2.保险机构也想与金融机构竞争,开发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目前占欧美市场大半(欧洲70%)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2变额人寿保险概念:一种终身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业绩的不同而变化。特点:1、保险费固定,但保险金额可变,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效益;2、通常开设有分立的投资帐户3、保单现金价值随客户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4、无保底投资收益率,已经相当于证券产品变额人寿保险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和股票的组合、风险小的普通股和风险大的普通股。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2变额人寿保险产生的背景:20世纪70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利息率明显提高,这对传统的均衡保险费的终身寿险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出了挑战。通货膨胀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并减少了利润率。而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投资是固定收益率的长期投资。在20世纪60年代,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于年利率6%-8%,为期20年的长期债券和抵押贷款,但在70年代和8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上升到了12%、15%,甚至20%,人寿保险公司仍持有为期20年的长期债券和抵押贷款,就无盈利可言。由于保险单所有人发现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能获得10%-15%的利率,所以他们纷纷以保险单规定的5%-6%的放款利率来借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再把这些钱存入到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单所有人纷纷选择退保,由保险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资金游离”成为美国人寿保险业面临的重大问题。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2变额人寿保险虽然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资产,但资产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现金,只能忍受亏损来出售其长期资产,有些人寿公司还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应付由保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现金需求,历来作为放款人的人寿保险公司竟成为了借款人。面临此案无困境的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重新探究其出售的保险单,采取了一些创新方式,创新的寿险品种就应运而生了。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3万能人寿保险概念: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特点:1、缴费灵活,保额可调2、投保人在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可以选择在以后任何时候缴纳任意数额的保险费,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交付下期保费。当然,首期的保费会缴得多一点以产生现金价值。3、有保底投资收益率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3万能人寿保险出售万能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至少每年向保险单所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其报告如下内容:1、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2、保单的现有保额;3、保单退保金;4、现金价值的既得复利收入;5、现行的死亡率费用;6、经营费用;7、为保单支付的保费;8、贷款余额;9、现金提取额;10、预计现金价值或预计退保金等。4.4创新型人寿保险4.4.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variablelifeinsurance)结合了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与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的优点,缴费方式及死亡给付遵循万能寿险方式,其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保单所有人承担投资帐户上全部投资风险。无保底投资收益率变额年金保险变额年金是最初由美国教师保险和协会设计的,该协会是由卡内基基金会于1918年设立的,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为大学教师提供退休金计划,起初提供的是传统的定额年金。后来哈佛大学的一些教师认识到他们的一部分退休金计划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冲击,因此决定把他们的退休基金投资于主要购买普通股的哈佛捐赠基金。由于这些教师在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与哈佛捐赠基金中都有部分退休基金,这样就避免了通货膨胀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此后,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进行了一项对付通货膨胀的退休公平基金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研究结果于1951年公布,由此设立了大学退休基金组织。该组织在1952年签发了第一份变额年金保险单。变额年金保险在大学退休公平基金组织的创新精神引导之下,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也涉足这一领域。1954年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分红年金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其第一张变额年金保险单,但该公司被严格限制在州内营业。1955年,在华盛顿特区创立了第一家洲际的变额年金寿险公司,该公司和美国谨慎保险公司是变额年金发展初期最活跃的推广变额年金的公司。由于这两家公司进入变额年金发展领域导致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干预,并引起了诉讼。变额年金保险争论的焦点是变额年金应属于保险还是证券?如果属于保险,按照《公法》第15条可以免除联邦管辖。这场诉讼案持续多年,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对变额年金寿险公司一案判决中裁定:个人变额年金合同是一中属于《1933年证券法》中定义的证券,任何提供
本文标题:chapter 4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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