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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大型机组运行特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机组运行的特护管理,确保各企业所属装置大型机组的安全监控和长周期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述大型机组:指在生产装置中容量较大,生产流程中比较重要,一旦发生停机将造成整个装置的停工停产的大型运行机械设备,包括汽轮机、烟气轮机、压缩机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第四条地区分公司机动设备部门是大型机组特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大型机组特护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建立特护机组多级平台的检测监控体系;(二)负责特护巡检人员先进巡检仪器或设备的配备工作;(三)负责特护大型机组巡检记录本的编制工作;(四)负责特护大型机组巡检制度制定工作;(五)定期检查大型机组备品配件管理、使用情况;(六)负责异常情况下大型机组的状态监测及数据分析管-56-理工作;(七)负责大型机组特护工作的检查、评定、考核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机组特护相关工作,其中:(一)大型机组所在生产装置负责大型机组的平稳操作和大型机组的运行参数巡检和记录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二)维修单位机械专业部门和仪表、电气专业部门应分别掌握大型机组结构、原理,机械运行状况,仪表、电气的运行状况,在本专业范围内负责对机组进行巡检特护工作,对机组出现的问题按照装置的要求进行处理,保证机组安全运行;(三)供应部门按照机动设备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大型机组(包括辅机)备品配件的采购及保管工作,对备品配件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要及时通报给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第二章特护管理内容第六条地区分公司根据大型机组的状况和特点,每个生产装置(每台大型机组)成立一个特护小组。第七条特护小组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维修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派出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机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担任组长。-57-第八条特护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护方案,保证对大型机组进行有效特护,保证设备本质安全运行。大型机组出现故障或故障运行期间,特护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会诊,分析故障原因,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监控措施。第九条大型机组特护巡检记录每月一本,放置在指定位置,由大型机组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大型机组特护巡检记录由大型机组所在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为1年。第十条大型机组应日检。日检内容包括:(一)特护机组操作人员定时做好大型机组的运行参数的检查和记录工作;(二)特护小组日检人员必须利用配备的测振仪、测温仪等监测工具做好运行机组的检查、检测工作;(三)日检人员在特护巡检后应记录机组运行参数,根据检查监测情况,分析机组运行状态及趋势,并根据测量的数据绘制机组运行数据趋势图;(四)对于大型机组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准确记录,及时汇报。第十一条在日检基础上,应周检,内容包括:(一)特护小组周检人员根据特护方案的要求,每周对所负责的大型机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二)周检人员应对日检人员的特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58-不按照规定进行特护工作的应及时指导、纠正;(三)周检人员应对特护记录的数据进行分析。第十二条特护小组在每月10日召开特护工作月总结会,总结各专业的特护工作,大型机组运行、检修情况,重要缺陷的整改及安全监控情况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情况,布置下月(阶段)特护工作重点。第十三条各炼化企业应建立多级的、在线的、离线的检测、监测平台,保证特护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设备管理部门状态监测专业人员要做好各种检测信息采集、汇集、整理工作,建立特护机组的信息管理档案,根据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对机组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预测压缩机的可靠性和运行趋势。如机组出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连续检测,特殊诊断,及时将分析结论通报有关人员进行决策。如检测的数据信号比较复杂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能力较强的诊断公司进行网上远程诊断,再通报有关人员进行决策。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大型机组的润滑油进行定期的常规的分析,如特殊情况可增加采样分析频次和分析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用进行红外光谱、等离子发射及铁镨分析等分析方法对润滑油进行分析。第十五条检修人员应根据检修作业规程进行大型机组检修工作,检修结束后应有检修记录,在动设备技术月报中应有总结,特别是对于非正常停机的处理,应有故障原因分-59-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和改进方案。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面我们企业的,2012年版本:大型机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大型机组管理,提高大型机组管理水平,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大型机组的管理,其它机组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机组是指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列入关键设备管理范围的机组。第四条、加强大型机组管理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大型机组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动处职责负责大型机组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规程、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有关大型机组管理的制度及实施细则。(一)负责或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安装、试运转和验收工作。(二)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状况技术分析,开展大型机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技术攻关。(三)组织大型机组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大型机组设备的技术管理档案、报表等资料,做好大型机组管理工作总结,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五)组织制定和审查大型机组检修规程,参加操作规程审查;负责编制大型机组检修计划,审定检修方案,并负责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六)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程控制和验收工作。(七)负责大型机组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八)负责大型机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大型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九)组织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并参与事故处理。第七条、生产处职责(一)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改造、设计审查工作。(二)参与大型机组机械运转试验和验收,并组织大型机组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的操作规程、工艺标准、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四)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确保大型机组在规定的工艺技术条件下运行。(五)参与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安全处职责(一)负责大型机组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二)参与大型机组大修及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大型机组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组织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九条、供应部职责(一)负责大型机组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大型机组的监造和出厂检验。(三)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设备或配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四)负责大型机组及配件的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库存设备及配件应按要求存放,妥善保管。(五)负责处理采购过程出现的问题。第十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大型机组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做好机组的特级维护工作,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二)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技术档案、报表等资料;负责编制大型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工艺标准、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三)负责落实机组在用油品质量的定期分析工作,并做好分析报告单的归档工作。(四)负责大型机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参与大型机组检修、更新、改造的实施和验收工作。(五)积极开展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落实整改措施,减少非计划停机。(六)参与大型机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七)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八)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管理、操作、维护的技术水平。第十一条、维护单位职责(一)负责分公司大型机组的维护管理,做好机组的特级维护工作。(二)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技术档案、备品配件档案、检修维护记录;负责编制大型机组检修规程、检修方案、备品配件计划等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三)负责或参与大型机组安装、检修、更新、改造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四)参与大型机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六)积极参与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七)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管理、检修、维护的技术水平。第十二条、质量中心负责大机组用润滑油品质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单。第三章大型机组设计选型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经设计计算后,向企业和制造厂商提供大型机组选型技术资料,以便进行初步选型。第十四条、制造厂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通过由制造厂商、设计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三方设计审查后,方能投入制造。第十五条、大型机组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应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炼油化工易燃、易爆等特点,选用具有使用可靠、操作弹性大、结构合理、效率高、检修方便的机型,达到寿命周期费用经济、设备综合效能和安全可靠性高等要求。第十六条、大型机组必须配置完善的控制系统、联锁保护系统、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等设施。第四章大型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第十七条、选择的机组制造厂商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先进的设计制造能力、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体系的厂家,制造的机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第十八条、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制造、企业三方确认。第十九条、大型机组制造过程中,供应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赴制造厂进行监造。第二十条、在大型机组出厂前,供应部应按照技术协议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第五章大型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第二十一条、大型机组的安装单位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相应的设备安装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大型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前,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机组总装图、安装图及有关图纸、装箱清单及零部件明细表、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等)。第二十三条、大型机组安装前,制造厂商、供应部、机动处和安装单位必须共同参加开箱验收。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大型机组安装方案,经过机动处、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制造厂商应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安装的全过程。第二十六条、大型机组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动处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专用工具及随机配件。第二十七条、为全面考核机组的机械运转性能、工艺技术性能和调节控制性能,应在安装完毕后对大型机组进行试车。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合同规定,确定大型机组试车负责单位,成立相应的试车小组,由试车小组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设计、制造厂商、生产处、技术处、机动处等单位联合审查。第二十八条、大型机组经过试车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验收:(一)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连续运转。(二)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充分满足生产需要。(三)控制系统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快速、灵活、准确。(四)有完整、真实的试车记录。第六章大型机组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大型机组的投运必须经机动处和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机组的启动要严格执行会签制(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启动除外),会签人员应到场直至机组运行正常,会签由使用单位组织并存挡;会签单位包括安全处、机动处、生产处、使用单位、仪表、电工、维修。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本文标题:炼化大型机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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