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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FreightandInsurance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1、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照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P121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班轮运输及航次租船运输3、班轮运输签发的提单适用相关条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租船运输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为准(二)提单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1)提单(BillofLading,B/L):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作用:“合同”、“收据”、“提货单”2、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倒签提单antedatedB/L预借提单advancedB/L)(2)以提单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B/L(3)以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OpenB/L和指示提单OrderB/L(4)以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和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B/L(5)以运费支付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B/L(6)租船提单CharterB/L,即租船项下的提单3、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海牙规则》HagueRules:承运人基本义务——适航义务及管货义务(2)《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3)《汉堡规则》HamburgRules(4)《鹿特丹规则》(RotterdamRules)——集装箱运输和门到门运输《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1、时间1924年8月25日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1968年2月23日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1978年3月6日-31日1992年11月生效签订2008年12月11日签订,尚未生效2、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提单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海运加其他3、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过错责任)——最低限度义务:管货与适航不完全过失责任(过错责任)推定完全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完全过失责任(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航义务扩大至“全航程”)4、责任期间钩到钩/舷到舷钩到钩/舷到舷收货到交货收货到交货5、托运人责任保证义务、通知义务明确了提单对善意受让人的最终证据效力明确了托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6、保函与管辖权无规定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合法化、增加了管辖权的规定7、延迟交付无规定无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所涉货物全损时的赔偿总额8、责任限制单个标准: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0英磅双重标准: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000金法郎/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双重标准: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为835SDR/每公斤2.5SDR,高者为准双重标准: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为875SDR/每公斤3SDR,高者为准9、诉讼时效一年一年期满后,另有3个月期限两年,经索赔人声明,可多次延长10、制定背景及利益倾向海运大国、殖民地宗主国海运大国、殖民地宗主国广大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结果,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适应经济的新发展、集装箱运输与门到门运输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有关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二)运输合同1、货运单2、托运人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责任期间、赔偿限额4、索赔与诉讼时效:书面异议、两年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二)主要内容运单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四、国际多式联运(一)发展及其法律问题(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与诉讼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Internationalcargoinsurance(一)国际货物保险合同订立1、概念:P1492、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goodfaith(2)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如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依法承担风险和责任。(3)补偿责任原则liabilityofindemnity(4)近因原则principleofcausaproxima3、合同订立(1)订立当事人:投保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英美国家)insurancebroker投保人————保险公司(我国)(2)合同内容:P1494、中国的保险公司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分中国人保(PICC)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嘉禾人寿、大地保险(二)承保风险risk与损失loss1、损失引发原因(风险):自然灾害actofGod意外事故contingency外来风险externalperil2、损失(1)直接损失directloss: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间接损失indirectloss: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2)全部损失total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lossA、全部损失totallossa、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要求给予全部赔偿b、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受损后货物修理费+运费到岸价值——按实际全损索赔(保险委付)或按部分损失索赔B、部分损失partialloss:除全损以外的一切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a、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I、概念: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II、常见的共同海损:弃货、搁浅、海难救助、避难港III、牺牲费用按船舶、货物获救后的价值在所有利害关系人中按比例平摊,包括船方和货方,之后再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b、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c、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通过诉讼与营救条款(sueandlabourclause)(三)保险单种类P1541、保险单insurancepolicy:2、流动保险单floatingpolicy3、预约保险单或开口保险单openpolicy4、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四)保险责任期间及索赔期限1、保险责任期间:“仓到仓条款”(W/W)2、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后不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索赔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承保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单独海损不赔(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单独海损负责(3)一切险AllRisks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本身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缺引起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等引起的损失(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代位subrogation(1)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和核心,是世界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2)赔付原则:a、赔付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大于赔付数额时,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b、赔付全部损失: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货物的货值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委付abandonment《海商法》第249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委付的要素:1、委付的成立应以推定全损为前提;2、委付的范围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的请求不得附加任何条件;4、委付须经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没有接受委付的义务,但一经接受不得撤回)。*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异同:同:都是不正常的部分损失,往往二者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往往先有单独海损,为避免扩大损失才有共同海损。异:(1)引发原因不同单独海损——直接由灾害引起共同海损——人为造成(2)损害赔偿不同单独海损——受损方自行承担或过失方承担,是否可由保险人承担视保险条款定共同海损——各方分担案例一卖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买方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所用术语改为EXW,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谁来索赔?若为CIF呢?若所用术语为CIF,货损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谁来索赔?考查知识点:各种术语下货物风险的转移;保险合同的办理;可保利益原则;保险责任期间。要点评析:1、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转移,因此货损由卖方承担;2、若买方投保,保险公司也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EXW术语项下,货损发生在买方风险期间,若买方办理保险,符合保险范围,保险公司赔偿,买方索赔;CIF术语项下,卖方办理保险,若符合保险范围,保险公司赔偿,卖方索赔;4、CIF术语项下,卖方办理保险,若风险发生在航行途中,因风险自装运港发生转移,则应当有买方索赔。案例二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1000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致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货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考查知识点:各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及免责情况案例三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与发货方于2002年一月签订了有关2000公吨重烧镁的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即签发了未加任何批注的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方在收取货物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掺有杂质,遂分别进行了清理加工,并因此付出了检验费和清理加工费。货方事先就该批货物投保了货运险。本案货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1、货方应当向谁寻求赔偿?2、货方应当投保何种险种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3、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怎么做?4、经查明,杂质是在货物装船前混入的,且该杂质在装船过程中可以发现,那么谁应当承担货物混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若杂质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混入的,且承运人已采取了必要措施仍无法避免货物变质的,那么谁应当承担货物混杂所造成的损失。考查知识点: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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