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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实现维稳工作制度化、机制化,确保信息预警报告及时通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的紧急偶发事件,主要包括:(一)治理类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4、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二)经营类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3、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三)环境类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4、事故灾难指企业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四)信息类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2、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第三条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应急处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二)快速反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快速反应,掌握主动;确保指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阻止风险事件扩大蔓延。(三)协调配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领导下,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形成各方合力,确保处置工作依法、快速、有效。(四)积极预防。加强日常监测,认真排查,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预防、预警工作,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章预警和预防机制第五条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措施。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第七条预警信息应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有关部门报告等渠道获悉,以日常监测为主。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应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对异常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及时分析和判断,尽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第八条发现有苗头性的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报送预警信息的部门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九条领导小组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第三章突发风险事件的应急响应第十条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领导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第十一条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第十二条做好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突发风险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风险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3、对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4、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2、公司召开经营层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3、公司经营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1、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三条做好后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四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内容,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工作,保证满足应急工作的需要,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一)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二)队伍保障。领导工作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三)物资保障。公司经营层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十七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文标题:大华股份:突发事件处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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