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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美国言论自由制度漫谈——以《焚烧国旗案》为视角学号:20130971姓名:李馨怡班级:13财务管理一班安徽财经大学1984年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发生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民众举行游行示威。示威者中有一名叫约翰逊的先生为了表达不满,义愤难平,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约翰逊绕着熊熊燃烧的国旗歇斯底里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以泄胸中怨气。得州当局很快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了约翰逊。官司曲折而漫长,直打到最高法院。五年之后,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胜出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所保护的行为。这一判决不但宣告了约翰逊无罪,而且,它使美国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正如其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事件一样,这一判决并非结局,而仅仅是一个开始。众多将国旗视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绝不允许这一伤害他们民族情感的行为被宣布合法。当时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焚烧国旗案1989年10月,国会迅速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作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对抗,然而这一立法也马上遭到了支持焚烧国旗或支持言论自由的人士的抗议。就在这一法律生效当天,一位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就不惜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点燃国旗。美国联邦政府以《国旗保护法》中有关焚毁国旗的罪名指控埃里奇兰。官司又到了最高法院。这时,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之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士对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满,他们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国旗。但得到的仍然是失望:众议院提出的护旗宪法修正案因未获三分之二多数票而被否决,参议院护旗派的主张也是58票对42票,未获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而夭折。但是将护旗等同于爱国的人士却并未气馁,1994年8月,美国65个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会山下正式成立全美“公民护旗同盟”,发誓一定要通过宣传、游说,促使国会能有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然而这场运动最终也以失败告终。这场美国司法史上的公案进一步向人们显示了美国司法权力的强大。不但对其政府的行为进行核实审查,而且对国会所立之法也有权力宣告其无效。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此,更重要的是美国众多人士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所有政治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没有自由表达的意志,一切民主自由的制度构建都等同于纸上谈兵、空中楼阁。爱国情感固然可贵,焚烧国旗虽然不妥,但是表达自由的原则却是至高无上的。为了维护表达自由,就必须作出牺牲、容忍国旗被任意毁坏这一事实,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情感上的代价。这需要从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谈起。1791年12月15日国会通过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这一条款已成为美国民众维护自身言论自由的法宝。它并不支持焚烧国旗这一行为,但是却保护以焚烧国旗这一行为来表达自我意志的自由。事实上,这一条款已经超越了它发源的历史范畴,是建设公民社会的一块基石,当然也给生活在专制体制下的人民指引了前进方向。安徽财经大学就象许多人认同的那样,禁止焚烧国旗是一种保护美国尊严的举动,但是人们认为法律更应该保护的是人民的自由权利。按自由主义的说法:对国旗最大的侮辱就是放弃人们“侮辱”它的权利。时至今日,关于焚烧国旗的争论仍然在继续,独立自主的司法系统仍然坚持己见。他们认为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并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是所有自由之母,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其它的自由。美国法律专家梅尔文?乌罗夫斯基在《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中谈到,没有个人的言论自由就可能没有其它的个人自由。因为他没有地方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何来自由?又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机制的基本程序。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全取消了煽动诽谤罪之说,人们不再会因宣扬被多数人谴责为颠覆性的思想而遭受起诉。美国民主的政策是,无论多么不得人心的言论都必须得到保护。在民主制度下,人们有抗议的权利——高声地、有时还是以粗野的方式进行抗议;在民主制度下,必须给各种思想观念以平等的表达机会,同时人们相信,错误的、卑鄙的和无用的观念将被正确的观念所取代,而这些正确的思想将以民主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对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要有一种宽容,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你要保护他表达的权利,这就是民主社会应有的雅量。你认为他说的不对,你可以摆事实、讲道理说服他,但不能用压制的办法,更不能以任何法律的形式禁止他的言论自由。为什么政府必须保护言论自由呢?其一是那些今天在人们看来是多么荒唐和多么谬误的观点有可能在将来就是真理,而这些事例比比皆是,如天文学上的地球运动说、经济学中的市场观念等;其二,言论自由是揭露腐败和保持政治程序公正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其三,言论自由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进步的主要源泉。社会的进步就在于人们自由而公开的思想辩论与交锋中,通过辩论,人们客观地认识到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正确的,避免或少走弯路;其四,最最基本的是言论中性,正如林达先生在《言论自由的目的并非为追求真理》中所讲的,坚持“言论中性”:“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如果真的有一天再次出现了全国团结一致的、一贯正确、永远正确的唯一声音,那么,多灾多难的中国人民又将再次承受“文化大革命”苦难。林达先生的观点和美国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先生基本一致,布伦南先生认为:“宪法保护‘不要求证明所发表的思想和信念的真实性、受欢迎程度或社会实用性’”。在关于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诉《新闻周刊》的案件的说明安徽财经大学书中,布伦南先生还讲过这样一个原则:“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活跃的和广开生面的,其中很可能包含对政府和政府官员强烈的、刻薄的、有时不愉快的尖锐攻击。”社会压制言论自由是极其危险的,无疑是自毁江山。压制产生对立,对立威胁平和;压制产生仇恨,仇恨威胁稳定。如果希望社会长久安定有序,就必须让人说话,让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表达不满及讨论问题的解决方案,哪怕它是刻薄的、尖锐的、不恰当的人身攻击。借用笑蜀先生的话说,善待言论自由就是善待自己,无论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Texasv.Johnson,491U.S.397m1989)第1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第1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对“言论”的剥夺,但我们长期承认它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语言。尽管我们并不同意任何试图表达观念的行为都构成“言论”[引“征兵登记卡案”],但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进入第1和第14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为了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以使第1修正案发挥作用,我们应探询“传递特定信息”的意图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相当可能去理解这个信息。和限制书面或口头语言相比,政府一般可以更自由地限制表达式行为(ExpressiveConduct)。然而,它不得因其具有表达成分而禁止特定行为。[帮助决定言论限制是否有效的因素,并非言论的语言或非语言性质,而是政府的相关利益。]我们把“征兵登记卡案”相对宽松规则的适用性,限于那些“政府利益和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无关”的案子……如果我们发现本案事实并不涉及州政府所宣称的利益,我们就无须询问“征兵登记卡案”的标准是否适用。州政府提供两项独立的公共利益来为定罪提供理由:防止破坏治安(BreachofPeace)并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象征。我们认为,第一项利益和本案记录无关,而第二项利益则关系到对言论的压制。我们仍需要考虑,州政府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象征的利益,是否为詹森的定罪提供理由。[德州法律并非为了保护国旗在物质上完好无损,而是被用来防止其损坏将对他人产生的严重冒犯。]由于行为所传递的信息内容,詹森的政治见解受到限制。因此,我们必须使州所宣称的维护国旗之特殊象征的公共利益,受制于“最严格的审查”。
本文标题:焚烧国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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