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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P0123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对象凡购买车、船票,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列车、汽车或轮船的乘客,均可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相应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五条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止。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5.医疗病历;6.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七)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释义【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一)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二)手术费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三)药费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四)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五)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六)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七)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八)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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