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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九條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如有資格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法懲處相關人員。第九條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法懲處相關人員。目前實務上各機關自遴選作業至保訓會書面審查過程中,如發生資格不符之情事時,逕予更正,因未影響訓練資源,爰不處罰各機關相關人員。惟如於訓練期間或訓練完竣後,有資格不符情事,致造成訓練資源浪費,應依本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第十二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申請中途離訓經核准者。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三、中途放棄參訓者。四、曠課者。五、冒名頂替者。六、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者。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第十二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請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申請中途離訓經核准者。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請假合計超過四日者,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二十四小時者。三、中途放棄參訓者。四、曠課者。五、冒名頂替者。六、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者。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請假超過四日者,應予停止訓練。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有關請假或請假缺課時數分別以日數及時數計算,在實務運作上易生爭議,爰將其計算方式改採比例方式計算,以杜爭議。二、現行有關請假缺課時數二十四小時之規定,約為本訓練課程總時數一百五十小時之百分之十六。茲因受訓人員請假缺課超過一定時數,須予以廢止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影響受訓人員權益及造成訓練資源浪費,爰將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二十(三十小時),以符實需。三、第三項未修正。2第十七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交通部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全額自費受訓。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保訓會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於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填具免訓申請書(如附表),函送保訓會,經核准後,視同訓練合格,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保訓會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逾三年,仍未取得受訓資格者,於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撤銷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全額自費受訓。第十七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交通部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或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保訓會予以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因受訓資格不符致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交通部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情事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全額自費受訓。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保訓會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於考試院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重新遴選取得受訓資格時,均得向保訓會申請免訓,經核准後,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依前項規定申請免訓人員,應填具免訓申請書(如附件),由各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後,函送保訓會辦理。一、第一項未修正。二、現行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受訓資格不符者之退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及其重訓、免訓之相關規定,因涉「訓練期間」及「訓練期滿後」發現受訓資格不符時,其規範效果不同,爰依目前實務作業,並參考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之「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體例,作如下之修正:(一)於第二項單獨規範在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者之處理方式(退訓)。(二)於第三項中規範退訓人員如於次年度已符受訓資格時,可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重新依規定函送參加訓練,以及是否須自費受訓之原因。(三)於第四項中規範訓練期滿,且經核定成績及格後,始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之處理方式(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及註銷訓練合格證書)。(四)鑑於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及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多屬誤計或誤算應3具備之年資或考績,該等受訓人員如屬前經參訓核定成績及格者,為免浪費訓練資源,爰於第五項規範此等人員得申請免訓之條件及程序。(五)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後,如非於三年內再取得受訓資格,縱前經參訓核定成績及格,難認原訓練成效仍存在,爰於第六項規定此等人員仍須重新依規定參加訓練(不得免訓)。
本文标题:交通事业人员员级晋升高员级资位训练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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