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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的文化原因第一节概述一、犯罪的文化原因的概念所谓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例如文化传统、文化传播及其所造成的文化冲突、犯罪亚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移民、现代化等等因素,就常常是一定情景下引致主体实施犯罪的原因。文化从广义上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侠义上说,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与组织机构。文化,既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应,又对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产生巨大的反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亦是一种文化现象,是特定社会各种消极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研究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必须对犯罪与文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犯罪的文化原因不同于犯罪的社会原因。作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且仅指操作或工具层面的制度的运作及其缺陷。诸如“社会风气”、“社区环境”等社会生态因素,和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家庭、就业、教育等社会单元,在犯罪学意义上只是社会现象而非文化现象。犯罪的社会原因范畴指涉的诸因素多涉及社会的病态或缺陷,而犯罪的文化原因更多地是从揭示具有文化悖论或文化负面性质的因素着手,状述其与一般或特定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二、犯罪文化原因的特性所谓犯罪文化原因的特性,是指为其内部诸因素所同构,而表现其质的规定性的一般共性,是指特质的静止的分割状态。1.人文性犯罪的文化原因的人文性,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均具有人类精神文明结果的品格。构成犯罪文化原因的诸因素均为人类精神文明的结果形态的诸现象,人类精神所具有的发展的连续性及其在发展中应对新的挑战不断更新选择的特性,决定了犯罪的文化原因的人文性,必然派生出其传承、传播、变异与自我调适的特点及其时代差异,而赋予现实的犯罪原因以丰富与多元的历史蕴涵,犯罪预防亦因此进而成为一种文化调适与文化整合手段。2.民族性所谓犯罪的文化原因的民族性,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源于并作用于特定的文化背景而表现出的特定的民族烙印,亦即特定文化类型的内在个性之于该类因素的表现。犯罪原因的民族性,还涵指同一民族文化或同一文化类型中不同地域的文化差异形诸于犯罪原因时的各种现象。就中国境内来说,“南北异俗”,”东西殊风“,民情风俗大有差别,世态人心亦有不同,因而出现了北方多暴力犯罪,南方多智能犯罪的犯罪分布图景。3.悖逆性犯罪的文化原因的悖逆性,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本为人类精神的创造物或创造活动,却反过来变成促发危害人类健康精神成果的犯罪原因这种深刻的内在矛盾状态。第二节犯罪的文化影响一、传统文化对犯罪的影响(一)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二)负面影响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落后的封建意识、旧的习惯势力等负面因素,对现代社会犯罪的发生也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如忽视法治、强调人治,强调特权,并由此而发展为以言代法、法制观念淡薄;封建宗法势力、宗法系统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封建迷信,小生产者的落后意识等,都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二、西方文化对犯罪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西方文化中一些进步的思想使人们的观念为之一新。追求民主,强调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等等都会对社会的进步起促进作用。但西方不良文化也通过其无所不在的触角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极端个人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动摇着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本位系统。与此相应而产生的个人金钱欲、物质欲也如潮水一般汹涌而来,当用正常的手段无法得到金钱、物质的个人享受时,一些人不惜用犯罪的手段来获取。随着西方大量文化产品的进入,一些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的东西开始泛滥,性解放、性自由思潮使中国大陆已禁绝多年的社会丑恶现象重新出现、并且愈演愈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暴力的渲染与推崇,又使许多人,特别是分辨力不强的青少年崇尚“用拳头解决问题”,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三、文化冲突对犯罪的影响著名犯罪学家赛林在其著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指出文化冲突与犯罪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他认为,社会上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1)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时期的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2)同一时期内由于两种文化冲突对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的学者将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冲突及其与犯罪的关系概括为以下3种形式:(1)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纵向冲突;(2)不同地域、民族、群体之间交往日益增多,不同文化之间产生了横向冲突;(3)随着社会对外开放的程度的深入,国外的意识形态,文化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向我国各个方面渗透,从而形成了中外文化的冲突。四、亚文化(Subculture)与犯罪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由个体互动而产生的特定的生活处理方式及各种观念(如信仰与价值观)。亚文化通常包含两层含义:(1)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2)由奉行这些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亚文化典型的如帮会文化。它源于封建社会后期丧失土地进入城市的游民阶层。他们或为生存而互相扶持,或为阶级斗争、民族斗争而秘密结社。帮会文化受到社会主文化注重精神力量、注重父子、兄弟血缘关系的影响,建立了以义为标志的精神支柱,和仿血缘的兄弟关系。近代以来,帮会文化愈演愈烈,在改朝换代的斗争中十分活跃。帮内独具特色的文化规范,如帮规、隐语、纹身、入帮仪式等。五、文化市场管理松弛,为不良文化的泛滥开了方便之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文化传媒对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起着错误的导向作用。如不恰当的宣传高消费、过分渲染享乐、豪华、讲排场等等;另一方面文化出版业的市场化,一些人在金钱欲的支配下,利用开放的文化市场大肆制售黄色、暴力、迷信书刊、音响制品,制黄贩黄等不法活动十分猖獗,因特网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少数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公开以色情活动招徕顾客,甚至为卖淫嫖娼活动打开方便之门。根据前几年一项调查,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因看过黄色书刊和录像而步入犯罪深渊的占80%。六、国民性格与犯罪国民性或者国民性格,是指某一文化类型烙于其整个民族的性格外观,亦即某一文化类型时空中的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倾向性人格特征。鲁迅先生的“英国沉着、德国粗豪、俄国雄厚、法国漂亮、日本聪明”,即是对上述民族国民性格的一种粗略而精致的概括。文化类型的丰富多彩造就了不同的国民性格,甚至同一类型内也存在着不同的“历史民俗区、宗教民俗区”,或“风俗阶层、民俗集团”。这些差异本身同时又孕育出新的文化冲突。第九章犯罪的个体原因第一节个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一、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水准低下与犯罪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不同,认识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人生观。错误的人生观从个人主义出发,在个人犯罪行为的诸因素中起着主要作用。表现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的,人生的最大乐趣和幸福就是吃喝玩乐。错误的人生观主要表现形式有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以及不劳而获的享受观等。(一)亡命称霸的英雄观青少年时期,人生观没有完全定型,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对勇敢、英雄和亡命徒,高尚和低级下流,真诚友爱和哥们义气等问题认识不清,是非颠倒,观念模糊。亡命称霸的英雄观,认为:“杀人不眨眼就是英雄”,“谁敢玩命谁就是英雄”,很多暴力性犯罪就源于此。(二)不劳而获的享乐观和低级的趣味观享乐主义人生观以自我为中心。这种人没有理想,胸无大志,追求醉生梦死的腐朽生活。他们思想颓废,灵魂空虚,精神贫乏,信奉金钱万能以获取金钱为人生首要目标。一旦有了钱就去寻求所谓刺激,花天酒地,及时行乐。甚至一味追求西方社会性解放、性自由。在这种享乐观驱使下,一旦不能用正当手段得到金钱供挥霍时,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三)道德水准低下道德不良甚至低劣表现为缺乏信念,没有进取精神,失去理想和抱负,内心空虚,观点模糊,头脑中只有个人欲望与私利,是非不分,善恶不辨。犯罪者的不良品德有三种基本心理成分构成:首先是道德认识水平低劣;其二是道德感情异常;其三是养成不良行为习惯,产生不道德的行为方式。(四)为所欲为的自由观其基本特征是无视纪律、道德和法律,反对任何约束,主张个人的极端自由,错误的认为,人活着就是要成为绝对自由的人。二、个体需要与犯罪三、情绪情感与犯罪四、变态人格与犯罪(一)变态人格的概念与特征变态人格又称人格障碍,是一种在发展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正常,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非常态人格。变态人格的特征:1、年幼时往往表现出某种异常,但一般在青春期才有明显表现。2、个性有严重缺陷。性格怪癖,很难与人相处,情绪容易激动,常常感情用事。3、行为严重失去控制。表现为行为与动机的不一致;行为怪诞,不计后果,对这种行为采取各种方法均不能有效控制。(二)变态人格的类型与表现1、偏执型变态人格;固执己见,行为偏激,不顾后果,自我评价过高;2、情绪不稳定型变态人格;情绪跳跃式波动,极不稳定;3、反社会型变态人格;思想行为方式与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相对立,常使社会遭受危害;4、分裂型变态人格;孤僻、懒散、言行怪异、性格内向、缺乏进取心,常沉溺于梦想之中;5,意志薄弱型变态人格;遇事不果断,优柔寡断,偶尔作出决定也不能坚持到底;6、怪癖型变态人格;嗜好与众不同,而且顽固,哪怕受到惩处,事后仍我行我素;7、轻佻型变态人格;举止轻狂浮躁,嬉皮笑脸,厚颜无耻,缺乏同情心,没有名誉感、怜悯感、过分虚荣。(三)性变态与犯罪性变态又称性倒错。性心理行为障碍,表现为寻求性对象与性满足方式的异常,违背了社会习俗和道德准则。1、同性恋2、恋物癖3、恋童癖4、其他性变态:异装癖、窥阴癖、施疟犯等等五、气质与犯罪(一)气质的概念和类型气质是人的心理活动的稳定的动力特征。这种动力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过程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以及指向性等方面。比如情绪反映的强弱,思维速度的快慢、注意力集中时间的长短、注意转移的难易程度以及心理活动是倾向于外部事物还是内心世界等。其主要特点是:1、多血质--活泼型多血质是与活泼型高级神经活动相对应的一种气质类型。这种类型的人情感发生迅速而易变,动作快,善于表达和交际,但缺乏持久的耐力和毅力。2、胆汁质--不可遏制型(战斗类型)胆汁型是与不可遏制型高级神经活动相对应的一种气质类型。这种气质型的人情感发生迅速、强烈而持久,并有明显的外部表现,动作发生也很强烈、迅速,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种人易于激动而不易平静,常常表现为脾气暴躁,对于感兴趣的事情,一般能积极参加并表现出充分的信心,但有时表现出过于自信,傲慢不恭,争强好胜,好出风头争表现。3、粘液质--安静型粘液质是与安静型高级神经活动相对应的一种气质类型。这种类型的人是情感发生缓慢并且不易暴露,其内心活动很少有强烈的外部表现。一旦产生某种情绪便较强烈、稳定而深刻,态度持重,遇事谨慎,爱思考,但思维和动作都比较迟缓。4、抑郁质--抑制型(呆板而羞涩)抑郁质是与抑制型高级神经活动相对应的一种气质类型。这类人的表现是多愁善感,细腻的刺激往往就能引起强烈的内心体验。常常表现出行动迟缓、腼腆、怯懦和孤僻。(二)气质对犯罪的影响气质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气质类型的人,其实施犯罪的种类和方式有所不同。如胆汁质犯罪人一般难以实施工于心计和需要耐心的犯罪行为,而粘液质犯罪人则很少实施激情性犯罪;又如,同样是报复杀人,胆汁质-兴奋型犯罪人可能因为瞬间的情景而顿生杀意,事后,往往伴随着深深的悔恨,而粘液质-安静型犯罪人的杀人动机往往是积怨而成,事前计划周密,事后较少后悔。一般而言,胆汁质-兴奋型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居多,并且作案手段往往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贪利型犯罪中则多属于其他三种气质的人,作案的预谋性一般较强六、能力与犯罪智力又称一般能力,主要体现人的认知反映能力和水平。它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具备并表现出来的获得知识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心理特征
本文标题:犯罪的文化原因与个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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