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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导则[类别:技术标准及规范|摘自: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发布日期:2008-8-22|点击:4477次]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导则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导则。3.1公众指不参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编制、投资、设计和施工建设的有关单位、专家和个人。3.2有关单位位于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的单位、社区组织及其他组织,包括受规划或建设项目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有关单位及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3.3有关专家熟悉规划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相关环境问题及所需要的其他特定专业的专家。3.4有关公众位于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有关自然人,包括受规划或建设项目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及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的个人。3.5利益相关方受到规划或建设项目影响以及可以影响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受规划或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3.6信息公开将规划或建设项目潜在环境影响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规划或建设项目背景信息)向公众披露并做出相应解释的过程。3.7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与公众就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交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调查的过程。3.8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NGOs没有政府背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它们关注某一领域,并拥有一定的该领域的相关知识和见解,渴望以某种方式参与该领域的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而对该领域的事务施加一定的影响。也常被称为非赢利性民间组织(NonProfit-makingOrganizations,NPOs)。总则4.1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目的4.1.1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4.1.2更全面地了解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环境问题,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4.1.3通过公众参与,提出经济有效并切实可行的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4.1.4平衡各方面利益,化解不良环境影响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4.1.5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4.2一般原则4.2.1知情原则公众参与工作中首先要进行信息公开,保证在公众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4.2.2真实原则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应真实地向公众披露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并保证它们的及时有效。4.2.3平等原则应尽最大努力建立信任感,不回避矛盾和冲突,坦诚交换意见和观点,并充分理解各种不同的观点看法,避免主观和片面。4.2.4广泛原则应设法使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进来,尤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以及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公众。4.2.5主动原则公众参与并不只对公众有益,它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规划编制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接受委托实施公众参与的单位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所涉及区域公众的特点,选择恰当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力争达到最好的公众参与效果。4.3公众参与工作的一般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并研究相关资料,确定公众参与工作等级、参与对象和工作计划;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即公开有关信息,对公众意见进行调查分析,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篇章,在这个过程中,应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适时地对公众参与对象、工作等级和工作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阶段是反馈阶段,主要工作是将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信息反馈给公众。资料收集背景情况分析确定公众参与对象确定公众参与等级制定公众参与计划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编写公众参与篇章信息反馈图1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程序5公众参与的前期准备5.1资料收集和背景情况分析5.1.1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前,应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相应的规划或建设项目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当地自然、文化和社会方面的资料。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有关的背景资料详见附录1。5.1.2应综合分析研究上述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确定公众参与对象和工作等级,以及制定有效的公众参与工作计划提供客观依据。5.2确定公众参与工作的等级5.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可不开展公众参与。5.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工作的等级。5.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影响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关注程度等特征,选择适宜的等级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见表1。5.2.3.1一级全面深入的公众参与形式,最大范围和程度地披露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与公众进行多方位沟通,广泛调查公众意见,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反馈。适用于规划和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5.2.3.2二级常规的公众参与形式,在向公众披露规划或建设项目信息的基础上,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宜的方式调查公众意见,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反馈。适用于影响中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5.2.3.3三级简化的公众参与形式,在告知的基础上,主要调查受直接影响公众的意见。适用于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5.2.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原则上应按一级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表1公众参与的工作等级划分依据一级二级三级影响范围跨省域及跨流域建设项目;所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省域内跨地市级建设项目地市级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一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二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一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二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一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二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三级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一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二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规定评价工作级别为三级的建设项目人群健康影响存在下列潜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实施一级公众参与,包无上述健康风险的其他建设项目无上述健康风险的其他建设项目括:—可能引起某种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排入环境中的废水、废气和/或废渣含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化学物质。人文遗迹涉及《文物保护法》中国家级文物的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法》中省级文物的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法》中市级和县级以下文物的建设项目移民和拆迁人口线性工程*、水利工程和大型生态移民工程≥50001000―50001000非线性工程≥2000500―2000500就业机会因大范围占用土地,或当地自然环境理化性质改变,或大范围产业调整,原有谋生手段不能维持,受影响区域内大量人口需转变谋生手段或再就业,且在当地无法完全解决。受影响区域内部分人口需转变谋生手段或再就业,但基本可在当地得到解决。原有谋生手段和就业机会没有受到明显影响或影响很小,且可在当地解决。社会关注程度全国性广泛关注省内普遍关注项目所在地局部关注*线性工程包括公路项目、铁路项目、管道项目和输变电项目。5.2.5表1中所列条件均为充分条件,即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即可确定公众参与工作的等级。当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工作等级时,应按较高级别开展公众参与工作。5.3公众参与对象5.3.1公众参与对象包括有关单位、专家和个人,一般可划分为四个群体,即:—直接受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长期居住在项目所在地及其附近,或在上述地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所在地某种物质作为生产生活原料的单位和个人,需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间接受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居住在移民迁入地的单位和个人,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潜在的劳动力和供应商,因新的规划或项目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组织(如妇联、行业协会、宗教团体)等;—有关专家—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非政府组织、媒体和有关研究机构等。5.3.2公众参与中的有关单位各级公众参与中应咨询的有关单位见表2。表2各级公众参与中应咨询的单位单位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受直接影响的独立法人单位全部≥50%≥30%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受间接影响的独立法人单位≥50%≥30%—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的人大常委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与规划或建设项目有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各类协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和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以及各类宗教团体√√√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受直接影响的各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全部≥50%≥30%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受间接影响的各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50%≥30%—非政府组织中国境内环境影响(含风险事故)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有关研究机构√√—5.3.3公众参与中的有关个人5.3.3.1为保证有关个人的代表性,调查对象应包含不同的年龄(至少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性别、民族、受教育水平(至少分为初中及以下和高中及以上)、职业(至少分为农、非农和干部)和宗教信仰的人群。同时,要格外关注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低收入人群和受教育水平低的人群等。5.3.3.2对于各级公众参与中主动提交意见的有关个人,不应设定样本量的限制。对有关个人进行意见调查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抽样。首先将人群分为受直接影响、受间接影响和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三层,各层样本的分配比例见表3。表3有关个人意见调查的样本分配比例人群分层样本分配比例备注受直接影响的人群≥70%应重点调查受直接影响人群的意见,受间接影响和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人群的调查人数合计不应高于调查总人数的30%。受间接影响和关注规划或建设项目的人群≤30%5.3.3.4应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规划或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的大小、影响的严重程度、社会反响大小以及公众参与工作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确定适宜的总体样本量。原则上一级公众参与有关个人的调查总数不应少于200人,二级公众参与不应少于100人,三级公众参与不应少于50人。5.3.4公众参与中的有关专家应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影响的种类确定公众参与中应咨询
本文标题: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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