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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危害结果属性主观罪过形式污染物范围危险废物数量计算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入罪的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的审查判断以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污染环境罪中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加以解析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8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如何“两条腿走路”7公私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严重污染环境的1997《刑法》2011《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结果犯转化为情节犯,即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无论行为人对环境造成多么严重的污染,只要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就不能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这使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过于严苛,导致相关罪名适用率极低,不能适应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分析一重大污染环境罪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从刑法修改的精神看,显然不应再将“严重污染环境”理解为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否则,法律修改就将失去实际意义。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由于污染损害的显现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且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往往具有累积性及多因一果的特点,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实害结果,会极大地、不当地缩减污染环境罪的成立范围。分析二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因此,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不再限于对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侵害,对于侵害环境本身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也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分析三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解释》第一条从多个角度的判定彰显了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这一基本立场,不再限于造成人身法益、财产法益实害后果的情形。特定区域污染环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超标隐蔽排污、多次排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违法所得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8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如何“两条腿走路”7公私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在《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仍然存在较大争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过失犯罪,但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为主观故意。该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行为人所希望。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1)故意说(2)过失说(3)混合罪过说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精神,不宜否认污染环境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在修法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通常主张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可以由过失构成。即违反国家规定,过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以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析一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增强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如果主张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不能由过失构成,则意味着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的行为,在之后却不能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提升了主观罪过门槛的结论,不符合修法精神。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宜否认污染环境罪可以由过失构成。过失污染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否认污染环境罪可以由过失构成,不符合实际。分析二例如:违反操作规程处置污染物发生事故违反相关规定盛放污染物发生泄漏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对污染环境在主观上并非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不能认定为故意。如果否认过失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则意味着上述案件即使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实害后果的,也不能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合适。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环境高风险期,强调污染环境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对于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国家规定,避免环境风险转化为实害后果,有重大现实意义。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从国外的立法规定来看,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涵括故意和过失是通例。特别是,德国刑法和日本《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均是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个方面来规定污染环境犯罪的。其他关于污染土地、污染空气等环境犯罪亦可以由过失构成。分析三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1)未经许可污染水域或对其品质作不利改变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2)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3)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从刑法体系协调的角度,主张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复合罪过有先例可循。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监管失职罪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情形,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内,属于复合罪过。分析四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综上,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复合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故意是通常的罪过形式,即污染环境罪通常由故意构成;过失是例外的罪过形式,即污染环境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也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污染环境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8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如何“两条腿走路”7公私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完整外延为污染物,即一切含有污染因子的物质。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污染物尚不宜包括噪音和光辐射在内。“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实践中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具体的类别或者可以参照的标准•范围相对明确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有毒物质”法律允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以此为基础,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物质,但经监测发现浓度并未超标的案件,通常不宜认定为排放“有毒物质”,不应以犯罪论处。分析一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其他有害物质”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其他危险废物”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并列,这一规定使得污染物的范围过窄,“有毒物质并非都是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也不光是废物和有毒物质,还有其他有害物质。”分析二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拓展了污染物的范围。只要所涉物质会对土地、大气、水体造成危害,污染环境,就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一些本身无害的东西,但直接在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例如,将大量牛奶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8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如何“两条腿走路”7公私财产损失如何计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实践中未见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争议较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只能处七年有期徒刑未造成环境污染最高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专门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定罪量刑严重失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从《解释》坚持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一方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入罪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峻形势,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允许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择一重罪处断”分析简单来说,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无证处置危险废物,从宽处理;一旦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严惩不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634万吨。但是业内估计为8000万吨,甚至上亿吨的数量。由于危废是只有安全处理处置才能进入到官方统计中,因而获得准确的数据很难。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加之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较高,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则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倾倒等。我国目前危废处置能力不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①综合采取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手段,适当扩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②鼓励有处置、利用能力的企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交易价格由于政策的调整难以一蹴而就,一些具有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只要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从刑事规制的角度不应当加以禁止。否则,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现状,这些危险废物可能会被非法倾倒、排放,反而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如何判定违法造成环境污染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不要求一定达到《解释》第一条其他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将处置剩余的污染物违反规定倾倒的认定为具备“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如果在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采取了特定的污染防治措施,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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