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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业短信业务合作协议二〇一一年2甲方: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69号负责人:乙方: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水厂路1号九城尚都2号楼九层负责人:李昶1.甲方是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在济南市范围内向企业纳税人提供基础短信增值业务的国家机关,拥有自己完善的服务系统和庞大的纳税用户群。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2.乙方是(在符合条件的描述前“□”内画勾)□合法提供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内容的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以下统称“SP”),SP需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全部证明文件:a、37011320001108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鲁B2-20100035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行业短信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d、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主要从事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组织(以下亦称“集团”),主要开展国税系统的“税信通”业务,或主要履行税信通服务社会社会职能。3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平台,实现【税信通】在特定的内部员工等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基于上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1行业短信:是指甲方与本协议项下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特定的内部工作人员、纳税人相关人员中的用户提供“短信”类移动增值业务。1.2用户:仅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短信接收方”。1.3下行短信:由乙方发送给甲方特定用户手机的短信为下行短信。1.4系统反馈消息:甲方行业短信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用户操作成功/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误操作的反馈消息。第二条合作方式2.1行业短信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短信内容提供方:为甲方。(2)短信接收方:用户由甲方指定。(3)短信内容:与纳税人组织经营的业务密切相关,或服务于其经营的纳税信息类业务。42.2甲方作为信息提供者,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2.3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纳税相关信息,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类短信应用服务,根据每月下行使用量,按照相应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第三条费用及付费方式3.1计费(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向甲方指定用户下发短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通过短信平台下发甲方要求发送的内容,用户下行通信费由甲方向乙方统一支付,结算数据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信通平台的数据为准。(2)对于用户在使用行业短信业务中产生的系统反馈消息,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3)乙方收款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科技支行户名: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号:11025140000000003303.2价格(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下行通信费价格为:0.05元/条,按照季度结算,每季度的10日前结算上一个季度的信息费用。(2)付费时间:乙方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发生金额通知给甲方,乙5方同时给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甲方开具支票给乙方。第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第五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甲方直接解除。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科技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1102514000000000330开户名:开户名:济南斯泰克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李昶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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