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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源:浙江省医学科教中心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8)浙卫发〔2011〕23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科教处。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促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二)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各地参照省毕教委组成方式成立相应毕教委,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省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三)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毕教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各专业培训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培训过程和培训经费的管理等。(四)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接受省毕教委领导,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作用,负责完善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拟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和师资培训计划,参与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完成省毕教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五)各培训基地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医院领导任组长,科教、医政、人事、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学科培训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二、培训基地(一)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培训基地下设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由区域内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各专科临床培训基地组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共同组成。(二)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三)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四)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三、培训对象及招录(一)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参照执行。(二)培训对象的招录渠道为通过用人单位委托或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以用人单位委托培训为主,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为辅。(三)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经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毕教委办公室”)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毕教委办公室,省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全省各培训基地招录计划。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招录计划和所能选择的培训基地范围填报所选择的培训基地志愿,各培训基地根据志愿先后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各级毕教委办公室根据本区域内培训资源和培训需求逐级统筹调配安置未被基地录取的培训对象,对区域内缺乏的培训学科或区域内无法调剂的培训对象向上级毕教委办公室提出调剂申请进行调剂。(四)招录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各培训基地将录取对象上报到当地毕教委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到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四、培训实施(一)培训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提高培训对象的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使其在职业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全方位的实践培训,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1.职业道德:进行职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树立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观念。2.专业理论知识: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操作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4.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能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二)培训方法:以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为重点,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实践轮转的方式,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三)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11版)》要求,完成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任务,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循证医学、医学伦理、临床科研、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公共科目知识学习。(四)培训时间: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已毕业研究生的培训时间根据以下规定,由市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培训时间并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五)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对象和带教师资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纸质《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2011版)》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中,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五、培训考核(一)培训考核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由省毕教委统一组织实施。(二)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三)考核实施1.各培训基地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各市毕教委组织年度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2.省毕教委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笔试由卫生部统一命题、组卷、印制,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临床技能考核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内容的培训,以及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3.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培训合格的依据,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并逐步成为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四)未通过过程考核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累计两次未通过者,经省毕教委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五)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考核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六、保障措施(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委托单位、培训基地、个人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培训基地承担。培训经费的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二)对已与委托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培训对象,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返回委托单位工作。(三)对培训基地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四)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培训期间计算工龄。(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三年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七)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基地认定与评估、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七、其他(一)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二)中医类别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将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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