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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建设部备案号: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ofLightweightPanelsUsedAsPartitionWall(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ofLightweightPanelsUsedAsPartitionWall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5]25号文要求,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近年来轻质隔墙条板墙体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规程共有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材料、建筑构造与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与工程验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扩大了本规程的使用范围,对相应部分作了修改;(2)对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建筑设计部分作了修改和补充;(3)补充了防止墙体开裂的构造措施;(4)针对建筑施工中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厦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福建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主要起草人:麻秀星陈永康彭军芝谢益人纪雅强李绍祥桂苗苗蔡永太胡小龙黄秋来胡青山李晓斌邱聪林秀华林燕妮何庆丰张建全胡建勤周兴寿主审人员:审定人员:-4-1总则1.0.1为推广应用轻质隔墙条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民用建筑中采用轻质条板作为非承重内隔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一般工业建筑采用中采用轻质条板作为非承重隔墙时可参照执行。1.0.3本规程中条板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低碱水泥为胶凝材料,以钢材或抗碱玻璃纤维等为增强材料,以陶粒、膨胀珍珠岩等为轻集料的条板,及采用纤维水泥面板的夹芯轻质复合条板和轻质钢筋混凝土空心条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等。常见品种包括GRC板、工业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隔墙板等。1.0.4在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未注明日期的选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5-2术语2.0.1轻质条板lightweightpanel指面密度符合本规程要求、长宽比不小于2.5,采用轻质材料或轻型构造制作,用于非承重建筑内隔墙的预制条板(以下简称“条板”)。2.0.2空心条板hollowcorespanel沿板材长度方向留有若干贯通孔洞的预制条板。2.0.3实心条板solidpanel沿板材长度方向无孔洞的预制条板。2.0.4复合夹芯条板compositesandwichpanel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功能材料复合或由面板(浇注面层)与夹芯层材料复合制成的预制条板。条板的类型按断面和材料组成的不同分为空心条板、实心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条板按厚度划分型号,分为60型、90型和120型。条板按构件用途的不同分为普通板、门框板、窗框板和异型板。-6-3材料3.1条板3.1.1用于条板生产的原材料(如胶凝材料、集料、增强材料、掺合料以及外加剂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采用对人体有害及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条板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3.1.2条板品种、规格、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及物理力学性能等应符合表3.1.2-1、表3.1.2-2、表3.1.2-3和表3.1.2-4的要求。其中,GRC板应满足表3.1.2-5的要求,工业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应满足表3.1.2-6的要求,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隔墙板应满足表3.1.2-7的要求。3.1.3条板若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则除应符合3.1.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表3.1.2-1条板主要规格尺寸型号长度(mm)宽度(mm)厚度(mm)板孔直径(mm),孔数602500~300060060φ38,9孔902500~300060090φ60,7孔1202500~3500600120φ38,18孔(双排)注:其它规格尺寸可参照采用。表3.1.2-2条板尺寸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长度L±5宽度B±2-7-厚度T±1两对角线差≤6板面平整度≤2侧向弯曲≤L/1000表3.1.2-3条板外观质量要求序号缺陷名称允许限度1板面外露筋纤;飞边毛刺;板面泛霜;板的横向、纵向、厚度方向贯通裂缝不允许有2复合夹芯条板面层脱落(1)不允许有3板面裂缝,长度50mm~100mm,宽度0.5mm-1.0mm≤2处/板(2)4蜂窝气孔,长径5mm~30mm≤3处/板(2)5缺棱掉角,宽度×长度为10mm×25mm~20mm×30mm≤2处/板(2)6壁厚(3),mm≥12注:(1)复合夹芯条板检测此项;(2)低于下限值的缺陷忽略不计,高于上限值的缺陷为不合格;(3)空心条板应测壁厚。表3.1.2-4条板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允许值气干面密度,kg/m260型≤7090型≤90120型≤110抗折破坏荷载/板自重荷载倍数60型≥1.590型≥1.5120型≥1.5含水率,%≤12干燥收缩值,mm/m≤0.8抗冲击性,次≥5抗压强度,MPa≥3.5抗弯破坏荷载1.均布:500N/m2,最大挠度不大于5mm且背面无裂缝;2.集中四分点:≥460N/m2,最大挠度不大于5mm且背面无裂缝.耐火极限,h≥1-8-软化系数≥0.8吊挂力,N/m≥1000N/m板宽,最大挠度值小于5mm,且背面无裂缝空气声计权隔声量dB60型≥3090型≥35120型≥40表3.1.2-5GRC条板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允许值气干面密度,kg/m260型≤3890型≤48120型≤72抗折破坏荷载,N60型≥140090型≥2200120型≥3000干燥收缩值,mm/m≤0.8抗冲击性,次≥5耐火极限,h≥1吊挂力,N≥800空气声计权隔声量dB60型≥2890型≥35120型≥40表3.1.2-6工业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允许值气干面密度,kg/m2≤80抗折破坏荷载/板自重荷载倍数≥1.0含水率(),%≤45干燥收缩值,mm/m≤0.6抗冲击性,次≥5抗压强度,MPa≥3.5-9-耐火极限,h≥1吊挂力,N≥1000空气声计权隔声量dB≥35表3.1.2-7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条板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允许值气干面密度,kg/m260型≤3590型≤50抗折破坏荷载,N60型≥100090型≥2000干燥收缩值,mm/m≤0.8抗冲击性,3次无贯穿裂缝抗压强度,MPa≥3.5耐火极限,h≥1吊挂力,N≥800空气声计权隔声量dB60型≥3090型≥353.2其他材料3.2.1用于粘结玻纤布或与条板玻璃纤维网格布直接接触的防裂缝胶结料应采用低碱水泥与聚合物乳液以质量配合比配制(如低碱水泥:聚合物乳液:水为2:1:0.2)。用于条板之间平接缝、条板与主体裁口缝填缝、预埋木块、电器开关、插座盒粘结的接缝密封嵌缝胶结料宜采用低碱水泥配制。聚合物乳液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缩甲醛。3.2.2条板接缝密封嵌缝胶结材料及防裂盖缝材料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和相应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3.2.3填充用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以及所有的水泥、砂、石原材料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10-3.2.4斜楔宜采用三角形的木楔,垫块可采用水泥砂浆制成。3.2.5钢或铝合金等金属型材以及配合使用的板卡、角码、门型码、销钉、预埋件等,其材质应符合建筑用钢材、铝材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3.2.6墙面抹灰装饰材料应与条板材料相匹配,并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11-4建筑设计与构造要求4.1一般规定4.1.1建筑设计宜采用300的模数。4.1.2建筑平面宜规整,墙体不宜呈圆弧形转折。当出现有转折时,转折处应作特殊处理。4.1.3条板墙体应支承于建筑结构上。条板与梁、板、墙、柱的连接应牢固,并应有抗震、防裂、隔声、防渗措施。4.1.4建筑物底层的条板墙体应有防潮、防虫措施。4.1.5条板墙体上的孔洞位置及尺寸应在设计时做出预留,不得随意开凿。4.1.6条板墙体上如需吊挂重物和设备,应在设计中考虑加固措施。4.1.7条板墙体可分为下列构造形式:1普通条板墙体:有榫头条板拼装而成整体的条板墙体;2框架条板墙体:金属框架与有榫头或无榫头条板拼装成的条板墙体;3双层条板墙体:两层条板拼装组成的墙体。4.2设计要求4.2.1条板墙体厚度应满足建筑防火、隔声、隔热等功能要求。用作内隔墙时,其厚度不宜小于90mm;当条板墙体不能满足建筑防火、隔声等功能要求时,应采用由60mm或90mm厚的条板拼装成双层条板墙体。双层板前后应错缝,错缝间距应≥200mm,双层板间距宜为20~-12-40mm。根据使用要求可采用空气隔声或填充吸声材料。4.2.2条板宜采用统一规格,并与墙体高度、长度相适宜。隔墙设置按下列几种情形:1一般要求隔墙高度限值按表4.2.2-1设置;2超过高度限值,未超长时,在墙体中部加一道通长水平梁,水平梁两端应与主体结构或构造柱可靠连接。增设水平梁的隔墙高度限值按4.2.2-2设置。当墙高超过表4.2.2-2的高度限值时,应在隔墙平面内设置框架结构,如采用现浇或预制构造柱、圈梁的承重框架体系,也可采用轻型钢结构的梁柱体系,作为隔墙的承重结构。该框架结构应经计算满足强度、刚度等要求;3当墙长超过4.0m时,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超过3~4m。表4.2.2-2增设水平梁的隔墙高度限值型号6090120高度限值(m)≤3.5≤4.0≤5.04.2.3条板宜按墙体长度竖向排列,当墙体端部的条板不足一块板宽时,应按尺寸要求补板,补板宽度不宜小于300mm。4.2.4选择条板长度时,应考虑预留技术处理空间。条板墙体与楼面表4.2.2-1条板隔墙高度限值型号6090120高度限值(m)≤2.5≤3.0≤3.5-13-连接如需做防水、防潮处理,该空间高度可适当增高。当条板沿墙高需要接长时,接头位置宜设在墙高1/3处,相邻两块条板接头位置应错开500mm以上,补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500mm,接板次数不超过一次。4.2.5墙体阴阳角处以及条板与建筑结构结合处宜做防裂处理。条板间及条板与墙、柱侧面间接缝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弹性粘接材料填实密封,缝面粘贴挂胶玻璃纤维网格布或防裂胶带等盖缝。4.2.6门、窗洞口或专业孔洞的位置及尺寸应在设计时确定,并选用与墙板厚度相适应的门框板、窗框板、过梁板等,或按设计要求预制加工,其强度应不低于5.0MPa。4.2.7门窗框板上的预埋件应位置准确,门窗与框板之间用连接件连接牢固。当门洞宽≥1500mm,窗洞宽≥1800mm时,应在门、窗框两侧增设钢柱或混凝土构造柱,并应采用专门型钢过梁板。4.2.8当隔墙上需设计吊挂物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计开孔位置,设置预埋件。条板隔墙的单点吊挂承载力设计值应不大于600N,吊挂点间距应不小于350mm,且不宜设在板缝处,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以保证墙板安全使用。4.2.9预埋件、预留孔的设置应根据单项工程要求开单面孔,不得在墙面上开对穿孔。开孔应沿条板板孔布置,横向间距不小于200mm,开孔不大于100mm×100mm。开孔位置应作密封处理。4.2.10在进行设备和管线设计时,应尽量减少设备及管线对条板隔墙的不利影响。管线应沿条板板孔或隔墙上、下端开槽布设,或设计预制的走线板(或走线构件),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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