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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法律依据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用人单位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停及工康留复薪待期遇内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伤残待遇经一劳次动性能伤力残鉴补定助金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1项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项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伤津一级90%工伤职工享受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工伤保险条例二级85%2残贴三级80%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第33条第2项四级75%五级70%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60%生护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项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第3款工一伤次职性工工与伤用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30个月浙政发[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伤残就业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3医人疗单补位助解金除和或伤终残止就劳业动补关助系金补助金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注:(1)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3条规定,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规定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4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说明: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5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6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本人工资的确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本文标题: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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