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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末位表态,是指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导,完善决策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外,凡涉及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医院主要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一条执行末位表态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局党组成员尤其是局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四条执行末位表态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一)党组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二)主要领导应当在其他局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作出相应决定。(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主要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本文标题:末位表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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