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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以动态记分方式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统称责任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统称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三条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记分量化第四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第五条下列重要部位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2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一)承重构件砼现浇;(二)地基处理、成孔成桩、预应力施工;(三)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幕墙安装。第六条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5分。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第七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二)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支撑体系;(四)建筑起重机械;3(五)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六)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的满堂支撑体系。第八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责任人不到岗履职的,每次验收给责任人及其单位各记5分。(一)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二)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第九条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组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并做好记录和签字盖章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记15分。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给相关责任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记10分。上款规定的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监理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项目管理机构每星期应组织一次。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并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20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20分:(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二)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4合格便擅自隐蔽施工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三)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便在工程上使用、安装的;(四)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20分。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给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40分:(一)建设部建质[2009]87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且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无保障的;(二)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需要全面停工进行检测、鉴定、加固处理或返工重做的。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记40分。第十二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依法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记分的同时,给相关分包单位(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同等分值的记分。第十三条责任人以其在工程项目任职时间作为记分周期,任职时间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竣工或中途因故终止任职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的2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当起算值小于5分时,按零分计;当起算值大于10分时,按10分计。第十四条责任单位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5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五条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确认与告知单》,详见附件三),必要时应组织调查取证。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记分。《确认与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相关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时,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给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分。第十六条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签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项目监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如发现应给予违规记分的行为,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记分。第十八条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设立全省统一的违规记分平台,项目监管部门应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诉期满三日内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该平台内的登记册(详见附件四)上:(一)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时间;(三)给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违规记分值。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扣分累计值超过40分时:(一)项目监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并向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记分处理通知书》6(详见附件五〈格式一〉、〈格式二〉)。(二)责任单位应在15日内组织本单位其它工程项目责任人到该工程项目召开现场会,举一反三,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三)责任人应参加省建设厅不定期举办的集中教育学习。责任单位不召开现场会或弄虚作假的,记20分;责任人不按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参加学习的,记20分。第二十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超过6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第三条(三)款规定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办法规定上报。第二十一条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超过8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要求并督促责任单位更换项目责任人,对责任人作出一年内不得执业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上报省建设厅。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记分累计值超过80分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记分累计值未满80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在12个月内,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三次以上的(含三次);(二)被责令停工整改,但整改达不到要求又拒不改正的。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批评、告诫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检查过程发现存在明显违规事实,未给予停工、局部停工并记分的;7(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给予记分、登记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处理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网登记的;(五)故意篡改数据、灭失证据、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考核时,考核结论应为不合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记分登记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我厅记分登记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记分不代替监管部门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纠正违规行为、落实整改的其它监管措施,不代替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能受到的其它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附件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附件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附件三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附件四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附件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规记分处理通知书(格式)8附件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记录自纠记录01项目负责人到岗情况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到岗情况如下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是否到现场组织施工:(1)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安装,脚手架基础施工及第一步搭设,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安装,爬升式脚手架爬升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加节升高安装)、拆卸,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拆卸时。(2)桩基础、主体结构主要受力构件钢筋安装和砼浇筑施工,预应力张拉,钢结构、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安装,建筑幕墙骨架安装,涉及结构安全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02重要环节到岗情况如下重要环节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否到岗:(1)特种设备、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验收(2)基槽、地基处理、桩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索膜、劲钢(管)砼、幕墙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验收(含中间验收)03履行主要职责情况履行主要职责情况(1)项目负责人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2)项目负责人是否过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3)对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整改的内容,是否按期整改04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边坡、模板、脚手架、卸(转)料平台、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含塔吊、施工升降机)、起重吊装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便实施(4)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签字、论证等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5)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安装、搭设(6)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7)施工或安装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9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记录自纠记录05安全生产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1)是否按规定组织检测、验收或检测(2)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情况(3)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4)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5)是否按规定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06安全生产管理(1)是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是否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3)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4)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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