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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一)乡镇(街道)创建机构、制度健全;认真实施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标解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并得到落实;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已编制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街道可以编制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实施。(二)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产业结构较合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指标解释:辖区内无县级以上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重污染企业;无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专业村,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辖区内无陡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城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街道整洁,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垃圾收集和公厕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建筑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有必要的环保措施。辖区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四)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中心村)要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乡镇(街道)要建成比较完备的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在5000人以上,处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及省里有要求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设有动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中心村及生态敏感区的村庄要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且受益农户在60%以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固废收集处置等设施比较完备。建有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处置。(五)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及其所辖中心村、社区有环境保护宣传标语或橱窗,逐步建立群众环保监督员或环保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街道辖区要开展五项以上“创绿工程”(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殡葬、绿色饭店、绿色工地、绿色市场(商场)、绿色家庭等)建设;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活动。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10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二、考核验收指标(一)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指标(1)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指标解释:以实现畜禽污染整治、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垃圾固废统一收集、化肥农药污染下降、河沟池塘全面清淤、绿化水平显著提高为重点,按计划逐年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取得成效明显。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浙农办〔2007〕77号)的行政村比例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环境整治村)60%以上。认定部门:县级以上环保、农办部门。(2)辖区环境质量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要求,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质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要求,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其中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指乡镇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要求。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指乡镇建成区和中心村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3)建成区公共设施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100%。乡镇建成区建有完善的公共卫生、供水、环卫设施。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统计部门。(4)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乡镇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出厂水监督监测合格情况。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5)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50%以上的行政村。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6)建成区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是指按计划完成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根据村庄规模在固定地点放置垃圾桶,桶(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建有卫生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等日常保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倒现象的行政村。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办、建设(环卫)部门。(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百分比。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达标率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污染源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简易锅炉不得有排放黑烟现象。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指通过验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占辖区内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经贸、环保部门。(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当年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其中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指纳入本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或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占当年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当地产生总量的比例。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卫生部门。(9)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排泄物处置和污染物排放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等标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执行。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10)建成区河沟池塘环境整治率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基本得到清淤疏浚的河沟长度占总河沟长度的百分比。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用于纳污的池塘必须进行生态化处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利用生态护岸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避免河道建设“硬化、白化、渠化”,努力恢复河沟自然功能。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建立河沟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日常保洁工作正常开展。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城管部门。(11)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12)环境信访办结率指标解释:辖区内环境污染(含第三产业、建筑施工等噪声扰民)和生态破坏的信访投诉案件及时办结比率。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信访部门。(13)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部门。(二)省级生态街道(涉农)考核验收指标(1)辖区环境质量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主要水体水质达到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要求。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解释:指街道建成区内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的生活垃圾量占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要有一个以上开展垃圾分类回收的社区(村庄)。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卫)部门。(4)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量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达标率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当年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其中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指纳入本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或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占当年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当地产生总量的比例。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6)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指标解释:指通过验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占辖区内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经贸、环保部门。(7)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100%。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8)河道环境整治率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通环境整治的河道长度占河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河道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充分利用生态护岸技
本文标题: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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