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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金〔2013〕66号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促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金〔2013〕4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及省财政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金〔201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依据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营业税缴纳情况,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各市、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第三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遵循“统筹兼顾、适度调节、强调执行、结余控制”的原则。第二章补助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省财政对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或专户,下同),并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市、县(市)实施补助。第五条省财政按以下因素进行补助:(一)交强险营业税缴纳因素一般市、县(市)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的30%计算,欠发达及海岛市、县(市)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的60%计算。(二)公路里程因素设区市:按不高于上一年末辖内高速公路里程数×0.1(万元/公里,下同)+普通公路一级、二级里程数×0.1+普通公路三级、四级、准四级里程数×0.15+等外公路里程数×0.2计算的金额进行补助。县(市):按不高于上一年末辖内普通公路一级、二级里程数×0.1+普通公路三级、四级、准四级里程数×0.15+等外公路里程数×0.2计算的金额进行补助。(三)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因素上一年度本市、县(市)交通事故伤亡人数×RR=本年省财政预算数×30%/全省上一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计算的补助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县(市),按100万元予以补助。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酌情予以扣减:(一)未追偿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值的;(二)当地救助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以当年6月30日为时点)超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计算的省级财政补助额的200%,并超过当地救助基金连续两年合计垫付额的;(三)发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原已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整改而没有及时整改的;(四)当地财政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将以往省财政下拔的补助资金拔入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五)其他应核减的情形。第八条省财政一般于上一年度末预拨部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每年8月底前,以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年度最终补助数。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第九条省财政根据全省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情况安排当年预算。第十条上一年度各市、县(市)公路里程数,按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提供的数据确认。第十一条上一年度各市、县(市)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按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确认。第十二条如因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且基金垫付规模较大等原因,市、县(市)财政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补助。申请追加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运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追偿手段、申请追加补助的原因等;(二)本次较大交通事故已垫付基金情况;(三)本级财政预算支付凭证;(四)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五)其他必要资料。第十三条省财政根据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各地需求情况,统筹追加各市、县(市)财政指标;市、县(市)财政局收到补助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骗取或挪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通过年终预算结算予以扣回,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欠发达及海岛市、县(市)分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包含萧山区、余杭区。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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