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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编者按:2009年3月5日,武昌洪山礼堂。“湖北省2008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表彰大会在此举行,当王永宏律师从省人大副主任、原省妇联主席蒋大国的手中接过鲜红的获奖证书时,台下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法律援助自从列入为民办实事后,全市涌现出了大量经典、感人案例。在基层一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用他们的真心、真情谱写了一曲曲感人乐章,他们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塑造了一个又一个政府形象。维权!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话题,法律援助!将为苦难群众撑起一片美丽的蓝天。下面的故事从目光中延续……目光无助的目光保险合同书、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病历、医药发票……当一摞摞零乱的材料被递到浠水县妇联主席陈晓琴的面前时,她甚至以为这名来访的妇女是否“找错了地方”,可是听完妇女缓慢而又哆嗦的诉说后,她的心一下子被紧紧地揪住了。这是2008年1月4日上午,在浠水县妇联信访接待室发生的一幕,当天接访的领导正是陈晓琴。家住浠水县散花镇的农妇叶佳兰,忙时在家务农,闲时在黄石打零工,里里外外是持家的“好手”。近些年来农村经济活跃,农村的保险业市场也方兴未艾。与叶佳兰同村的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沈某经常到叶佳兰家介绍保险业务,经不住多次“游说”,在2005年6月,叶佳兰的丈夫为其办理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并按约定期限交纳了每年的保费。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1月,经常感觉到胸闷气短的叶佳兰到武汉检查时,发现患有心脏瓣膜病。叶佳兰赶紧在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近8万元的医药费。出院后的一家人都正为巨额的债务发愁时,叶佳兰想起了那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上面写明了重大疾病的赔付金额是5万元,按照业务员原来说明的情况,保险公司肯定要按合同赔付。同年12月18日,叶佳兰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县城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赔偿请求。谁知当日保险公司以叶佳兰所患心脏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而拒绝赔偿,并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又气又急的叶佳兰连忙回家去找原经办的业务员沈某评个说法,谁料到沈某已经离开了保险行业到外地务工了。叶佳兰真的感觉到是“有理无处说”,经过旁人的指点,她决定到妇女的“娘家”——县妇联去问个究意,讨个公道。因为患心脏病且手术中安有起搏器,叶佳兰在陈述的时候总是一停一顾的,说到激动的时候,她的面部就显现出与常人不同的褐红色——那是心脏病患者最明显的外部表现。叶佳兰在诉说看,目光中呈现的是那样的无助和漠然。期盼的目光刚刚听完叶佳兰的陈述,陈晓琴便立即安排专人稳定其情绪,并做好接待登记,经与工作人员进行简短商量,她拨通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援助中心何淑琴主任。“浠水县妇女权益保障中心”是县妇联与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5年共同设立的“维权示范点”。近年来,凡是通过县妇联信访案件中涉及到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有影响案件,县法律援助中心都及时地指派专职律师免费地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咨询建议,社会反响强烈。事不宜迟,尽管已临近上午下班时间,何淑琴主任还是迅速赶到了县妇联。在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何主任当即表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叶佳兰的请求,指派律师为其主张合法权益。何主任要求叶佳兰回村后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援助审批需要的证明材料,准备好诉讼证据,鼓励她一定要坚定信心,理赔的事肯定有公正处理的意见。何淑琴主任与陈晓琴主席共同商定指派律师于次日起即开始为叶佳兰诉讼事项准备前期的工作。在听到两位知心人的劝说后,叶佳兰的目光里充满着期盼和希冀。敏锐的目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指派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县妇联与县司法局于2007年初共同设立的“浠水县打工妹维权服务站”就设在该所,该所免费为进城打工和外出务工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在社会上反响良好。张远平主任接到通知后,决定选由王永宏律师作为叶佳兰的诉讼代理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永宏在执业生涯中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十分明显。接到指派公函后,王永宏律师于1月4日下午就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调取了叶佳兰在信访时的相关材料。王永宏律师用敏锐的目光去捕捉这件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拒赔通知书中的两点内容,一是保险公司认为只能按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只对心肌梗塞类型的心脏病承担赔付义务,而叶佳兰所患的心脏病并非心肌梗塞;二是叶佳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保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此,王律师首先查阅了专门的医学书籍,了解心脏病的科学界定内涵,其次就保险合同书“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理赔范围作了分析,最后还详细记载了叶佳兰保险费交纳的时间。他认为,纠纷的突破点必须从心脏病理赔范围的界定且业务员经办时是否尽告知义务、保险费交纳期是否在保险合同确定的延展期内这两点入手,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执着的目光2008年1月5日,在县妇联的安排下,王永宏律师带领同所的夏林律师驱车前往叶佳兰的家。当看到叶佳兰因疾病导致身体遭受痛楚且家庭经济日渐窘迫的情形,王律师那颗维权的心更加坚定了。在整理好叶佳兰现有的证据材料后,王律师认为应当先调查合同的原经办业务员沈某。因沈某已离开保险行业且在黄石务工,调查取证一开始就陷入了僵局。经过多次努力,叶佳兰的丈夫终于得到了沈某的联系电话。当天下午,王律师一行迅速赶到黄石,终于找到了沈某。沈某说明当时经办此笔业务时,确实未向叶佳兰告知“康宁定期保险”的详细条款及免费事项,并表示愿意为叶佳兰作证。同时,沈某又说明了叶佳兰的第三期保险费是由其从叶佳兰家收取后,再转交给保险公司散花营销部的业务员胡某处的,时间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延续期。在得知这重要的消息后,王律师一行又赶至散花镇红莲村的胡某家,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胡某在调查笔录中签名予以了证实。取证阶段结束后,王律师又认真地翻阅了《保险法》的主要条款、司法解释以及类似的案情处理情况。2008年2月,王律师代叶佳兰写好了民事诉讼,办理好法律援助的代理手续,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自信的目光叶佳兰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历二次庭审,且每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是“引经据典”,辩论过程十分激烈,但是这一切都阻挡不住王永宏律师自信的目光。保险公司提出,叶佳兰办理保险时已在“个人投保单”中签名,应当证实保险公司就投保事项作了说明;王律师提出,原经办合同的业务员沈某已说明并未尽告知义务,且沈某已出庭作证;保险公司又提出,叶佳兰未按期交纳第三期保险费致合同效力中止,且提交了叶佳兰的复效申请书;王律师指出,第三期保费是由叶佳兰亲自交由原经办人沈某,尽管沈某当时不在保险公司工作,但是沈某已及时地转交给业务员胡某,这些时间均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并且所谓的“复效申请书”经过叶佳兰的辩认,并非系其本人人或丈夫签名;保险公司还提出,叶佳兰在入院的时间与申请复效的时间相差仅二个月,足以说明是叶佳兰“带病投保”,公司理应拒赔;王律师提出,叶佳兰办理保险的时间为2005年6月,并非是其住院时的2007年11月,且复效一说纯属子虚乌有。最后,王律师就《保险法》中的保险公司应尽“最大诚信”义务作了分析和说明,动员保险公司作出重大疾病的赔付。欣喜的目光“……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叶佳兰康宁定期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这是2008年6月25日由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浠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案件判决结果,当叶佳兰拿到民事判决书后,目光流露出了久违的欣喜。在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县妇联也通过各种途径与县法院进行联系,与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交涉;王永宏律师还参加了由法院执行人员组织的执行协调会议。2008年7月,王永宏律师从法院执行人员处代叶佳兰领取了5万元的赔付款,当他把这一消息告诉叶佳兰时,这位坚强的农妇在电话中忍不住喜极而泣。叶佳兰从王律师处领走款项时,她紧紧握住王律师的双手,她还特地到县妇联和县法律援助中心,亲自向陈晓琴主席和何淑琴主任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更让两位贴心的“娘家人”分享自己的喜悦。关注的目光2009年3月5日,武昌洪山礼堂。“湖北省2008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法律援助案件”表彰大会在此举行,当王永宏律师从省人大副主任、原省妇联主席蒋大国的手中接过鲜红的获奖证书时,台下响起了热烈的掌声。2008年,全省各地妇联协调办理并选送了141件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省妇联、省司法厅在此基础上组织了评审活动,经过专家评审,“黄冈市浠水县农村妇女诉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评为“湖北省十大法律援助案件”之一。浠水县妇联主席陈晓琴、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宏作为代表参加了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举行的颁奖大会。在王永宏律师领取证书的那一刻,吸引的是无数人关注的目光。在发表代理感言时,他说:“如果叶佳兰在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时退缩,如果她听到来自各方不利信息时放弃,如果她不据理力争,用必胜的信念去维权,她可能分文赔偿都不能获得。我深深感到:天助自助者,维权要执着!”结束语:“我们说此案非常圆满,不仅仅表现在结果上,要体现在社会方方面面对女性合法权益的高度关注并将之付诸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体现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上。妇女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有你同行,我们的道路会越走越宽广!”这是该案的点评专家、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宁的点评中精辟总结,在这段话里,我们仿佛看到浠水县妇联、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和众多的法律工作者在维权妇女权益过程中那永远坚定的目光!
本文标题:浠水法律援助获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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