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a)。A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军舰C政府公务船舶D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c)。A船舶优先权B船舶抵押权C船舶所有权D船舶留置权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主要有(ABCDE)。A船舶所有权登记B船舶抵押权登记C光船租赁登记D船舶变更登记E船舶注销登记2.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ABC)。A船体B船舶设备C船舶属具D船上的粮食E船上的伙食3.关于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有(ABC)。A《1962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B《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C《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D《船舶所有权国际公约》E《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ADE)。A船舶所有人B船东雇佣人C船长D船东代理人E船舶共有人三、名词解释1.船舶2.船舶国籍3.船舶所有权4.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6.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制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7.船员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四、简答题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的共同属性。(2)它必须能供航行之用,以移动为目的。(3)船舶只有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才能受海商法调整。(4)船舶必须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一定的构造,具备浮性。2.简述船舶的种类有哪些?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五、论述题1.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2.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2.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4)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六、案例分析题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一、单项选择题1.(B)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A海运单B提单C多式联运单据D客票2.一般而言,买方、货物受让人或银行拒绝接受(D)。A清洁提单B已装船提单C指示提单D不清洁提单3.《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C)。A“钩至钩”B“舷至舷”C“港至港”D“仓至仓”二、多项选择题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ABD)。A协商解除B任意解除C强迫解除D法定解除E到期解除2.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ABD)。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日内瓦规则》D《汉堡规则》E《伦敦规则》3.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AE)。A“钩至钩”B“岸至岸”C“港至港”D“仓至仓”E“舷至舷”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有(ABC)。A统一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D分段责任制E免责制度三、名词解释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提单3.预借提单4.倒签提单5.多式联运6.电子提单7.海上旅客运输四、简答题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3.海上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2)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定型合同,具有附合契约性质;(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伴随性和相对独立性。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4.客票的法律功能有哪些?(1)客票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2)客票是旅客已支付运费的证明;(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凭证;(4)客票是旅客索赔、承运人赔付的重要依据。五、论述题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卸后条款”。②《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
本文标题:海商法试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345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