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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海上运输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船舶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狭义定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海商法采狭义定义【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一)适用主体海商法适用主体具有多重性。如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适用的主体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旅客;船舶租用合同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二)适用客体船舶:海上运输工具货物:海上运输对象(三)适用水域大水域:沿海、近洋、远洋与内河运输;如北欧国家,中水域:沿海、近洋、远洋运输;内河运输适用单独法律,如日本、俄罗斯;小水域:近洋、远洋运输【统称国际运输】,沿海、内河运输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国。其他限制方式:只是用于出口货物,如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以及在我国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上货物运输,一般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不受海商法调整。2(四)适用内容1.船舶物权法2.海上运输法3.海上保险法4.海上侵权法5.损害赔偿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生效第二章船舶物权法一、船舶概述(一)船舶定义1.广义:一种水上浮动装置水上:包括水面和水中浮动:至该装置应能够漂浮并能自动航行。故而排除水上仓库、浮船坞等装置:指一定构造物。故而排除木排、冲浪板等2.狭义:即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1)可航行性(2)吨位(3)目的(4)区域: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A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军舰C政府公务船舶D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E内河船F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G建造中的船舶案例: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问: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3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设备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2.准不动产船舶是动产,即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有体物。但由于船舶价值高、体积大,并且因其主要体现运输工具的功能,故其所有权的转移不像作为流通对象的一般商品那样频繁。所以,各国海商法趋向于将船舶视为不动产加以处理。诸如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实行登记制度等3.船舶的拟人处理船舶是物权的客体,但在法律上常常发生将船舶视为权利主体。船舶有特定的名称;船舶有固定的国籍;船舶有特定的住所;此外,船舶还有年龄、生存期间、失踪、注销登记等规定和事项。(三)船舶登记船舶登记(ShipRegistry)是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在船舶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经过船舶登记,该船舶的船名被依法确认,而且取得了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海商法第5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限制登记主义:【我国】(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开放登记主义:对于外国人在该国登记船舶不予以限制。由此而登记之船舶称之为“方便旗船”或“开放登记船”产生原因:1.政治原因:政治上敌对国家之间的商船往往借助方便旗来实现2.船舶营运成本:登记检验费用、船员工资、税费等定义: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占有:指船舶所有人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船舶,行使其占有权能;使用:按照船舶的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使用包括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收益:使用船舶并从中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处分:船舶所有人依法处置其船舶的权利1、以船舶为唯一客体;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3、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4、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5、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4船舶所有权制度是海商法制度的基础,海商法之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是建立在船舶所有权的基础上。船舶所有权客体: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船舶船体和属具不可分离、合为一体,构成海商法意义之船舶,船舶所有权理所当然及于船舶的船体、设施和属具;大陆法系则认为船舶的船体和属具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虽然所有权及于船舶的船体和属具,在所有权转移时,两者一并转移,但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我国海商法采此规定,海商法第3条2款】三、船舶所有权变动(一)船舶所有权取得1.原始取得:船舶建造、没收、收归国有、法院强制拍卖等;2.继受取得:船舶买卖、继承、赠与与保险委付(二)船舶所有权转让定义: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类型:1.有偿转让2.无偿转让3.根据海上保险法发生的转让(保险委付)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海商法第9条】(三)船舶所有权消灭定义:因某种法律事实,使船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原因:1.船舶灭失2.船舶转让3.保险委付4.被没收、征购等5.法院拍卖(四)船舶所有权变动公示原则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船舶所有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2.船舶所有权变动未登记的,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变动效力;3.船舶所有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非限制其利益。案例: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一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船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和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手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发生争议。丙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就当然可以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丙的权利主张。法院支持了甲、乙公司的主张,判丙公司败诉。5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二)船舶法律性质1.船舶是合成物船舶由船体、船机、甲板和船舱等构成,每一部分不能脱离船舶之整体而独立存在,否则即失去其存在之意义,对于这些部件,当所有权转移时,必须一并移转给受让人。船舶在航行时还必须装备罗经、海图、探测仪、船舶锚链等船舶属具。我国海商法认为船舶和属具不可分。一旦船舶所有权发生移转,船舶属具也通常和船舶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被移转。1.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A船体B船舶设备C船舶属具D船上的粮食E船上的伙食第二章船舶物权第二讲一、船舶抵押权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1.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运费、租金等;3.船舶抵押人不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为债务人利益而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4.抵押人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占有;5.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优先性,其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二、船舶抵押权设立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有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已投入营运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设定抵押权;【海商法第12条1款】其二,对于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第14条】其三,对于共有船舶,船舶共有人若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当然,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条】1.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ADE)。A船舶所有人B船东雇佣人C船长D船东代理人E船舶共有人2.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如各共有人事先未对此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无需经任何人同意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1.书面要求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第12条2款】2.登记效力合同订立后,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1款】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14条2款】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6此第三人系指善意第三人,法律上恶意不受保护;善意第三人包括:(1)另设定并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2)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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