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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动态信息服务协议甲方:太仓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太仓市海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到港船舶动态信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拖轮的规格和状况。二、乙方应提前1天将自己代理的船舶的基本情况(主要是船舶长度、吃水、货物种类及拟靠码头等信息),抵港和离港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计划选派拖轮前往作业。三、乙方提供的船舶动态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四、如船舶动态有变化,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拖轮安排,避免拖轮长时间等候造成甲方的损失。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为有偿服务。其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范围为乙方代理的靠离太仓港码头,并使用拖轮协助的中外海轮,但临时使用拖轮及现金收费的船均不在内。船舶动态信息服务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每条拖轮每作业一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00元)整。六、为方便结算,乙方每月上旬将上月应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拖轮使用状况对帐清单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实对帐清单上所示的使用拖轮的拖轮费,乙方已付给甲方的前提下,甲方在一个月之内将信息咨询服务费汇至乙方的银行帐户上。七、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协议任何一方如有违约且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十、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有效期则自动顺延。十一、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太仓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仓市海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海润船舶动态信息咨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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