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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定密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定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保密管理部门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传阅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一)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二)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三)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四)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五)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六)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七)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八)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九)实行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采取局域网络杀毒软件每星期定期升级杀毒等措施。(十)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访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公司针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即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应进行专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放在保密要害部位。(二)公司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机房不得使用无线网络设备组网;计算机网络与公司内部非涉密网络和互联网物理隔绝。(三)公司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四)严禁通过任何无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设备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或手机谈论涉密信息,涉密岗位人员禁止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五)涉密设备的更换、维修必须对硬件设备进行保密安全处理,经公司保密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更换或维护的工作内容要记录在案。(六)涉密设备如需带出公司进行更换或维修,应先报告公司保密管理办公室,经同意和进行保密安全处理后,才能带出公司,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七)涉密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必须由保密管理办公室指定涉密人员,在维修或更换期间双人旁站陪同。(八)涉密设备的销毁必须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式进行处理。(九)公司保密管理办公室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十)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涉密设备的更换、维修和销毁。公司专职保密人员进行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如口令设置、病毒查杀等工作,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十一)总经办负责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的建账登记管理工作。(十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密设备的使用负责。
本文标题: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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