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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运用与案例分析-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活动介绍: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化趋势,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技术引进和贸易往来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而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不仅吸引了大批来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不少“走出去”的企业。无可置疑,在发生资金和业务往来时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是企业一直以来的考量,为避免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上重复征税,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也日益受到了国际上的重视,且中国近年来和一些欧洲国家都签订或重新协商了新的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在为企业减少税收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如常设机构、股息、利息、协定滥用等风险。基于对条款的研究和理解,重新审阅公司现有的安排并评估税收协定中预期的优惠待遇也是企业财税经理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了解掌握的。铂略咨询特邀普华永道北京的合伙人于勃和高级经理李文姜,为您系统梳理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设置及重要内容,并以案例的形式全面剖析企业常见的风险事项,使您轻松运用税收协定,再无后顾之忧。流程:15:00活动开始15:05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国际税收协定发展趋势我国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及企业的适用标准案例1:税收居民判定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于2012年到中国A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有一套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美国。2013年由于史密斯先生在中国的工作出色,公司与之签订了五年期的雇佣合同。于是,史密斯先生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此时,史密斯先生是否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与之前相比,其纳税义务是否有所改变?案例2:税收协定适用日本公司J公司设在缅甸的分公司P和加拿大子公司C来华从事经营活动,P公司和C公司分别应适用中国与哪国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之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我国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我国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概念“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的概念差异及税收差异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原则与规定常设机构的利润税收管辖原则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的计算案例3:拆分合同的可能性B国Y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一在华建筑工程作业项目分包给该国三个分包商A、B和C,Y公司仅收取管理费。A提供劳务时间为1-3月,B为2-4月,C为3-12月。按照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中国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总承包商Y公司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Y公司应如何征税?对A、B、C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如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计算其应税利润?案例4:派遣人员在华境外H集团在华设立子公司C,C公司雇佣当地雇员,由H集团向C公司定期借调短期高级管理人员,C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向H集团支付管理费,每个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均由H集团支付,且派遣时间都少于183天。H集团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上述情况,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计算其应税利润?案例5:劳务和工程项目M公司为改造其产品,从日本J生产公司聘请专家来厂帮助其工作,工作时间为9个月。同时,M公司为了一条生产线还购买了J公司的设备,J公司派员在境内及境外为该生产线提供一系列组装、测试、调试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同时也为M公司的其它生产线提供服务,该技术人员在华时间超过183天。根据中日税收协定,日本J公司在我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应如何计算其应税利润?16:30Q&A17:00会议结束来源:
本文标题:税务培训-税收协定运用与案例分析之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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