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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立咨询网址:电话:027-84471125621570131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专题讲座主办单位:湖北桥立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2005税务稽查实务处理——及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69项涉税审批事项学习通告企业所得税部分(一)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法规及文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精神,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第65号)5、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9号)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7、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除此之外,还应掌握以下各类单项规定:一、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桥立咨询网址:电话:027-84471125621570132(二)按照规定不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国税发[2000]084号)二、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性规定(三)关于税前列支工资的形式及税前扣除问题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财税字[1999]第258号)2、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国税发[2000]084号)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94]财税字第009号)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0]24号)(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桥立咨询网址:电话:027-84471125621570133(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国税发[2000]084号)2、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问题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函[1999]574号)(五)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1、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4]250号)2、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084号)(六)关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084号)(七)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特殊规定: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实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945号)(八)关于企业收取、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桥立咨询网址:电话:027-84471125621570134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九)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问题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财企[2001]251号)(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在税政上应注意的问题1、行使政府职能的各个管理部门不能向企业提取管理费。2、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即:总所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并且没有固定或经常收入以及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管理需要。3、审核理费提取原则要节俭、合理,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必要的经费支出,不是无限提取。4、用合理的份额和比例分摊到各下属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5、提取管理费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96]177号和国税函[99]136号)(十一)关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一般性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特殊规定(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财税[2000]97号)(3)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发[2000]41号)(十二)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和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桥立咨询网址:电话:027-84471125621570135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084号)(十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084号)(十四)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2000]084号)三、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政问题(十五)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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