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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第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第八条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第十五条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行业2011年2012年2013年电力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炼铁2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炼钢2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焦炭炭化室2.5米及以上小机焦炉炭化室3.2米及以上小机焦炉炭化室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机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及以上炭化炉(兰炭)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以上炭化炉(兰炭)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以上炭化炉(兰炭)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收焦炉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收焦炉产能40万吨及以上的热回收焦炉铁合金50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电炉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电炉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电炉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生产线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线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线电石单台变压器容量6300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造纸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水泥窑径2.2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上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线、1000吨/日以下的干法旋窑窑径2.8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上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线、1000吨/日以下的干法旋窑窑径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上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线、1000吨/日以下的干法旋窑玻璃30万重量箱及以上平拉(含格法)生产线60万重量箱及以上平拉(含格法)生产线60万重量箱及以上平拉(含格法)生产线电解铝8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酒精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酒精生产企业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酒精生产企业味精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味精生产企业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味精生产企业柠檬酸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柠檬酸生产企业铜冶炼密闭鼓风炉、反射炉、电炉炼铜工艺及设备密闭鼓风炉、反射炉、电炉炼铜工艺及设备密闭鼓风炉、反射炉、电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铅冶炼烧结机炼铅工艺及设备已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及设备已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及设备锌冶炼单日单罐产量8吨及以下竖罐炼锌工艺及设备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上竖罐炼锌工艺及设备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上竖罐炼锌工艺及设备印染74型生产线(包括前处理、染色或印花、后整理)74型生产线(包括前处理、染色或印花、后整理)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后整理生产线(包括拉幅、定形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后整理生产线(包括拉幅、定形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后整理生产线(包括拉幅、定形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花生产线(包括圆网或平网印花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花生产线(包括圆网或平网印花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花生产线(包括圆网或平网印花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连续染色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连续染色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连续染色生产线浴比超过1:10的间歇式染色机浴比超过1:10的间歇式染色机浴比超过1:10的间歇式染色机化纤5000吨/年及以上粘胶短纤生产线5000吨/年及以上粘胶短纤生产线1万吨/年及以上粘胶短纤生产线DMF溶剂法氨纶生产线DMF溶剂法氨纶生产线DMF溶剂法腈纶生产线DMF溶剂法腈纶生产线DMF溶剂法腈纶生产线采用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采用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采用锭轴长900mm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的涤纶长丝生产线1万吨/年及以上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2万吨/年及以上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3万吨/年及以上间歇法聚酯聚合生产线制革年加工生皮能力1.5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年加工生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年加工生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5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5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附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行业序号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万吨/万千瓦/万重量箱/千万米/万标张)淘汰企业名称实际淘汰落后产能(万吨/万千瓦/万重量箱/千万米/万标张)淘汰生产线或设备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万千瓦/万重量箱/千万米/万标张)淘汰生产线或设备上年度实际消耗能源(吨标煤)上年度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吨)实际淘汰时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万元)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备注SO2COD重金属污染物合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地方财政奖励资金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企业债务其他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
本文标题: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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