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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02章税务管理概述
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内容:(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1.1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征收的税种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例题:下列属于税收立法权的有()。a.税法审议权b.税率调整权c.税法制定权d.税法解释权【正确答案】ac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二)税务登记的内容登记范围时限要求设立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5)改变产权关系(6)改变注册资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其他情况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2.税务登记的审验(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和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p22-231、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4、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注意:1、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2、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三)纳税评估的指标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四)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五)纳税评估的方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六)评估结果的处理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人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七)纳税评估的管理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五、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p273.责令缴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②欠税而需要出境;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对象:纳税人。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
本文标题:第02章税务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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