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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08年贵州分公司新人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交强险概述交强险承保实务车船税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国务院直接制定具体办法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强制保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明确从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也就是说明无论是调整前承保的保单还是调整后承保的保单,在08年2月1号以后出险,都按照新的赔偿限额执行2月1日以后按照新费率收费,出具新保单。在过渡期可以使用旧保单,但必须在特约中说明,按新的责任限额承保交强险费率调整主要内容交强险概述交强险承保实务车船税相关规定交强险保险责任交强险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保障额度(08.02.1前)保障额度(08.02.01后)人身伤害死亡残疾50000110000医疗费用800010000财产损失20002000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保障额度(08.02.1前)保障额度(08.02.01后)人身伤害死亡残疾1000011000医疗费用16001000财产损失400100被保险人责任被保险人无责任责任免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及车上的财产受害人停驶、停电、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减值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及时为第三者提供经济支持,缓解车主经济压力垫付与追偿(1)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垫付与追偿(2)交强险费率浮动交强险浮动方案浮动比例等于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或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决有责赔款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最终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浮动。☆上年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还未最终处理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最终处理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保险费计算—费率浮动规则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定额保单可手工填写,但必须5天之内补录到系统中交强险实务操作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介绍条款——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强制保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交强险实务操作注意事项投保单填写保险人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需载明: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强制保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计算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强制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强制险保期一般为一年,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应先收费后出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以下情形可投保短期险:临时入境临时上道路行驶报废期限不足1年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解除强制险合同的情形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除非: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强制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保险公司从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汽车、有驾驶室的拖拉机等机动车——保险标志应贴在前挡风玻璃内部的右上方摩托车、无驾驶室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随身携带交强险单证监管要求监制保险单证分类及使用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仅适用于摩托车及非运输型拖拉机——除摩托车及非运输型拖拉机以外的其它车辆目前限额调整后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限额调整对比6.2万元交强险费率调整责任限额调整:责任限额上调至12.2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原5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原8千元)•财产损失2000元(未改变)无责赔付比例•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从20%降为10%•财产损失赔付为100元历史保单2月1日后发生事故采用“直通车”方法,自然过渡到新赔偿限额老保单切换——直通车模式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安原责任限额执行。2月1日前起保的保险,非遇规定情形不得退保,也不得退还因费率下调而高出的保费。本次调整只涉及下调不涉及上浮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平均幅度为10%左右。商业三者险费率随同交强险同步调整,其调整幅度根据赔偿限额高低随交强险调整幅度按10:7:6:5:4:3。交强险费率调整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交强险概述交强险承保实务车船税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务院482号令,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法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收。哪些车可以免税1、非机动车;2、拖拉机;3、军队、武警专用车;4、警用车;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6、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地的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免税的。上述车辆可以依法免税!车船税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纳税地点如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外省转入我省的车辆,一律按我省规定征税。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我省转入外省的已纳税款不再退还。车辆年税额的标准如何--贵州税目子税目计税标准计税单位每年税额注释一、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每辆600元包括电车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3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180元二、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业机械车、客货两用车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72元四、摩托车每辆60元五、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每吨3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6元税率表使用说明:1.自重这里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2.车辆的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3.购置新车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新车应税月份数=12-交强险保险起期月份+1)4.其他纳税时间不足一年车辆的车船税税金收取的计算方式同新车。即: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纳税人需提交的投保及纳税资料属免税范围车辆承保。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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