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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形势与金融改革2006年10月28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读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2005年6月,组成专题小组,形成讨论稿初稿。9月,讨论稿印发各地及部分金融企业征求意见。10月-11月,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分别征求地方和不同类金融企业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12月,邀请金融业20多位财务专家参与讨论,召开四个座谈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征求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各金融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3月下旬,交部条法司审核。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4月,征求部内其它司局意见,并召开两个立法座谈会,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召开了金融监管部门、专家学者、金融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形成草案,报部务会审议。9月29日,财政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草案)》。10月,征求部内司局、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完善草案。11月,召开座谈会,起草规则实施指南。12月7日,财政部第42号部长令发布。二、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公司法》(二)履行财政财务监管职责(三)防范金融风险(四)适应金融改革(政府职能、WTO、综合)(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六)适应金融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七)与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相协调(八)进一步完善金融财务监管制度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新特点(一)分离财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者与资产管理者的职能。(二)减少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界定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四)丰富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五)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六)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七)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职责、职权(3)第三章财务风险(11)第四章资金筹集(4)第五章资产营运(8)第六章成本、费用(10)第七章收益、分配(4)第八章重组、清算(10)第九章财务信息(5)第十章罚则(4)第十一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对本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第一条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规则的宗旨(一)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二)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二、制定本规则的依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的“三定”方案《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第二条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关于“金融企业”。(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五)关于“其他金融企业”。二、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第三条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一、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三)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二、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三、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防范风险、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披露信息。四、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实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第四条关于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一、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按照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级次确定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按照授权(财商字[1995]24号)依法履行职责二、财务登记的规定目的:掌握基本情况,明确财务监管关系,理顺信息报送途径性质: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直属总部、独立核算第五条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关系的规定。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功能和着眼点明显不同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纳税调整第二章职责、职权本章共三条,对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作了规定。第六条关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以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出现目标:维护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着眼点: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思路:理顺职责,确立风险点,约束财务行为,规范财务关系方法:建章立制,监督执行手段:偏重于指导、规范、监督和服务,附以行政处罚第七条关于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一、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职权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治理机构行使职权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根据(财债字[1999]217号)要求,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总行或总公司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金融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关于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单位是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报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财务风险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作了提示,并从财务角度分别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第九条关于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狭义的财务风险广义的财务风险“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风险链按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对各类风险提出最低的比例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第十条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建立资本补充机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第十一条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从事银行业务的,应按规定,向人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二条关于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资产质量监控机制按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二)尚未执行新体系的信用社类,按各类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取(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暂按原口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四)尚未执行新体系的其他企业,按财金[2005]49号规定计提第十三条关于管理利率汇率风险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办法运用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第十四条关于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关联方交易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委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委托业务的授权制度保险业、证券业、信托投资业、基金业,应按规定建立资金托管机制第十六条关于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签订并严格履行受托合同业务、账务分开第十七条关于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关于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第十九条关于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行事业部制(或实行扁平化管理),经投资者决议可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资金筹集本章共四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债务资金,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第二十条关于筹集资本金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吸收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必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十一条关于资本金管理的基本要求。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二十二条关于筹集债务资金的规定。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规定提息结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第二十三条关于财政资金财务处理要求。第五章资产营运本章共八条,分别对金融企业资金管理、现金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提出了财务管理上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关于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不得将资金支付给无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现金资产管理的要求。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现金总量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第二十六条关于债权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业务合同财务审核办法对合同中约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外投资管理的要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有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好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当评估签订书面合同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或参照财金〔2005〕53号文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购建、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产权对外转移及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要求。取得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变更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关于资产损失、处置资产及对外捐赠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报请形成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开办期间,作为开办费用。(二)经营期间,冲减相应减值准备、核销相应资产。(三)重组过程中,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四)清算期间,作为清算费用。对外捐赠应当遵守财企〔2003〕95号的规定第六章成本、费用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成本费用管理总体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规定会计科目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不得通过账外设账的形式私存私放资金不得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第三十三条关于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各项支出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支出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一致第三十五条关于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并不得透支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账第三十六条关于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七条关于职工薪酬管理基本要求。各项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计划管理实行与不同的薪酬办法在工资计划中安排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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