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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1统计监督检查§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领会)统计监督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是依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简单应用)(一)领导人员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察行为。(二)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四)是否存在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九)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十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调查表的标识和统计调查方案是否存在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十二)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三)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十五)是否存在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识记)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时间: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范围: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主体: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真题回顾1.统计监督检查的实施必须()。(2010)A.遵循法定的时间和范围B.局限于法定的对象C.遵守一定的规律D.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D】2.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有权对统计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有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机关有()。(2010)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B.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ABC】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立案(领会)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二、调查调查,是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案件调查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领会)1、案件的违法事实;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3、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识记):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三、处理处理,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一)告知。(识记)所谓告知义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证,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据此,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P97)三、处理(三)处理(简单应用)1、销案: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2、作出处理:处分、行政处罚、通报或公开、法院强制执行3、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结案(简单应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四)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真题回顾1.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统计部门对给予下列何种处罚的案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2010)A.警告B.罚款C.较大数额罚款D.通报批评【C】2.在统计执法中,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2010)A.强制执行B.起诉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与相对人协商解决【C】真题回顾9.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2010)A.有明确的行为人B.违法情节较重C.应追究法律责任D.属于管辖范围内E.违法情节较轻【ABCD】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综合应用)一、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一)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二)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三)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四)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五)统计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统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不作为;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便民原则,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真题回顾1.某市统计局联合市乡镇企业局对某工厂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申请复议时,应由()负责管辖。A.该市统计局B.该市乡镇企业局C.该市人民政府D.国家统计局【C】2.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包括以下五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1、申请,是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统计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为。可以是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2、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3、审查,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这是统计行政复议关键阶段。原则:书面审查、全面审查4、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A.维持决定;B.履行决定;C.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D.和解、调解制度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一、和解:自愿达成和解,经审查核准后,不再审理。基本要求是:1、是一种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2、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4、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5、经复议机关准许6、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一、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两种情形:1、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60日内做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真题回顾1.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A.15B.30C.60D.90【C】2.下列属于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有()。(2010)A不予受理决定B维持决定C履行决定D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E和解协议【BCDE】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X)二、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复议比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真题回顾3.统计
本文标题:第六章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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