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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遗嘱继承主要内容:1.遗嘱与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2.遗嘱自由及其限制3.遗嘱成立的条件4.遗嘱的效力5.遗嘱的执行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一)遗嘱的含义公民在死亡前处分其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人为遗嘱人;依遗嘱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受赠权的人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二)遗嘱的特征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方同意会引起预期的后果.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秘密遗嘱)2.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身性,需要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代理,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理.)3.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死亡前可以变更\撤消.死亡前仅为继承期待权)4.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立遗嘱。当时的状况判定)5.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五形式.目的:保真实性,否则死亡后无处求证.)(三)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相关事项的意思.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才能够方便执行.1.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是遗嘱的主要目的.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并不受顺序的限制.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作为受遗赠人;2.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由于公民有权处分部分财产,说明这一问题,有利于遗嘱的执行.需要具体列举.如果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人继承全部财产的,推定对遗产全部进行了处分.3.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指定分配方法(1)如果指定数人共同继承的,应当指明分配的方法或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2)如果未指明的,视为各继承人等额继承;(3)如果遗嘱中分配方法份额前后矛盾,可以推定为未指明.4.可明确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的附加义务继承法意见第43条如义务能够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即:所附义务合法\可履行,否则该附加义务无效.5.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继承开始后执行遗嘱的人.继承法第16条: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通常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执行人6.指定补充继承人等可以指定补充继承人,补充受赠人.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外立法中有,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得在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失格的情形,指定另一人为继承人.7指定其他事项如设立信托丧事的安排对某人过错的宽恕等二、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来处理遗产的制度。(二)遗嘱继承的特征1.适用上优于法定继承罗马法中即有规定;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当遗嘱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才会适用法定继承;2.发生的法律事实特定一是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被继承人死亡以上两个事实要同时具备.3.遗嘱继承人的地位不可替代如果出现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补充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不能代位继承.4.遗产的分配按照遗嘱指定前提:遗嘱合法有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联系(1)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既得权利。(2)继承人的主体范围相同;(遗嘱继承人是法定范围内继承人)2.不同点(1)两者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遗嘱: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法定:被继承人死亡(2)两者遗产转移的根据不同遗嘱:遗嘱指定法定:法律直接规定(3)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完才适用法定;(4)继承人的地位不同-----遗嘱继承人的地位不可代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替,有法定顺序的限制(四)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4个)1.遗嘱人死亡并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死亡的事实出现,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无遗嘱就无遗嘱继承人,但遗嘱必须内容与形式合法;---无遗嘱或遗嘱被确认无效的,不适用遗嘱继承;2.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妨碍遗赠扶养协议执行。按照意见第5条: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高低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协议与遗嘱矛盾的,按照协议处理遗产3.遗嘱继承人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7条:没有放弃、也没有被剥夺。放弃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示;-----如果放弃或被剥夺,无权继承遗产,该遗产按照法定处理.4.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是法定继承,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第27条)(五)遗嘱自由及其限制1.遗嘱自由含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死亡后财产的归属。包括: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自由;撤销与变更遗嘱的自由等;2遗嘱自由原则的确立原因: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好处:----遗嘱自由能够体现遗嘱人的意志;----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3.国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的另一面,就是可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使财产的处理不公平,因此,各国对遗嘱自由都有限制;大陆法系:特留份所谓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举法国和意大利的特留份法国特留份:(1)子女的特留份:“如财产处分人,死后仅留有一子(女),其以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之方式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一半;如果其留有子(女)二人,其有权以此方式处分的财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留有子女三人或三人以上,其可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本人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一。计算子女人数时,不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2)直系尊亲属的特留份:“如死者无子女,但在父系或母系中均有一名或数名直系尊亲属,其以生前较与或遗嘱处分之方式处分财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一半;如处分人仅在一亲系中留有一直系尊血亲,其可予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三。”意大利的特留份:-----特留份继承人:配偶、婚生子女、私生子女以及直系尊亲属----如果只是留一个子女,该子女可以得遗产的半数;在留有数名子女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并且按照相同的份额平均分配给全体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只留下其配偶一人,其配偶可以获得其遗产的一半;----留下配偶和一名子女,二人各得遗产的1/3;-----留下配偶和两名以上的子女,子女可以获得1/2,配偶可以获得1/4;留给子女的遗产按照相同的份额平均分配给全体婚生子女和私生子女。----如果某人死亡时只留有直系尊亲属和配偶,配偶可以获得遗产的1/2,直系尊亲属可以获得1/4。4.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限制2个: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1)何为必要的继承份额:所谓必要的继承份额是我国继承法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设置的遗产份额。(2)必要的继承份额有以下特征第一,我国的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即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成为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人。第二,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涉及处分保留份额遗产的内容无效。第三,必要的继承份额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法定继承。(3)必要继承份额的权利人必须符合2条件:1)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法定继承权(未丧失与放弃继承权、且属于应召继承顺序)2)必须是双缺人:-----缺乏劳动力: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力(未成年人、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如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判断是否双缺人按继承开始时的情况来确定。(意见第37条)继承开始时的情况来确定立遗嘱的时候是双缺人,死亡时不是(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分遗产时不保留。立遗嘱的时候不是双缺人,死亡时是双缺人,分遗产时要保留。(4)如何保留份额:意见第37条:----分遗产时,要先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的按照遗嘱处理;----已经保留,但份额不足的,可以从遗产中补足,剩余的按照遗嘱处理;(5)具体份额的确定:该遗产份额不确定。具体份额要根据双缺继承人的基本生活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遗产的多少等综合确定。但一般不将全部遗产作为必要的继承份额。(6)必要的继承份额的缺陷:第一、《继承法》对于“必留份”所占遗产份额没有作出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则难以保证执法的统一;第二、立法在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遗份”特殊保护的问题同时,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立法上没有规定;第三、立法有关“必要的遗产份额”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在法定继承人中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缺人”时,遗嘱人则可以用遗嘱处分自己的全部财产,而无视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利,实质上对于遗嘱自由无法限制。(7)特留份与必留份的区别与联系1)联系:---都是属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都是为了保护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的遗产。2)区别:第一,性质上不同;我国必要的继承份额是一种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继承人才享有并且不得转让;“特留份”的性质认识有两种,法国、日本、瑞士等国认为“特留份”是财产继承权;德国、美国等认为“特留份”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德国法就明确规定,“特留份”权是在继承开始时成立,而且这项权利可继承并可转让。第二,适用范围上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在继承开始时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才是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人。特留份:权利人范围规定得较为宽泛,只要是法定继承人,不管其有无劳动力、有无生活来源,即使继承人是亿万富翁,都是“特留份”权利的主体。第三,权利人划分的标准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额:限制在有近亲属关系的双缺法定继承人中特留份:限制在有近亲属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中。如法国,特留份权利人限定于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德国和日本将“特留份”权利人规定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以及配偶。瑞士将兄弟姐妹也规定为“特留份”权利人。第四,适用的程序上的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适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特留份: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五,标准是否确定的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额:份额不确定----特留份:份额的标准有具体的规定第六,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上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额:限制很弱特留份:限制大.特留份权利人可以固定地获得一定份额的遗产,且明确了对这一部分遗产,遗嘱人不得处分。第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小不同-----必要的继承份额:没有明确的份额规定,因而法官的自由裁量较权大;------特留份:有关份额的规定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案1: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
本文标题:第13章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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