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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鹤山人的环保意识及遭遇2016-08-1303:21:06□张国庆东头村的两通碑据《鹤壁市大事记述》《鹤壁市郊区志》记载: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东头村曾经出土过两通石碑。一通为清仁宗嘉庆二年(1797年)所立,碑文曰:频年以来,本村居民多于岭下启土窑灰烬之用,或于岭后开设煤厂……自兹勒石后,勿得启土,勿得开窑。如有不遵约合……罚白银一□两,邻里共攻之……另一通为清同治八年(1869年)所立,碑文曰:尝思筑城凿池,地利为重,营宅风脉所关,故我东头村后庙内,内有防止启土之碑记焉,乃前人恪遵碑铭莫敢或犯,而今人纵行无忌,置若罔闻,伤坏风脉,贻害匪浅……合村不容……如有违犯者,有地土者罚大钱五十千,无地土者罚大钱二十千。看见报社者赏大钱两千。第一则碑文显示,清朝嘉庆年间,东头村及周边传统采煤及烧灰烧砖业炽盛,当地有很多人或开挖煤窑或启土烧窑。因关乎全村“风脉”,故立碑予以禁止。违者罚白银。第二则碑文显示,至清朝同治年间,时人采煤,纵行无忌,且对前次碑刻告诫置若罔闻。此碑文将“开窑启土”与“筑城凿池”之经国大事相联系,指出凡事要以地利、“风脉”为重。再次告诫时人恪守碑约,否则,伤坏“风脉”,合村不容。违者重罚,举报有赏。历史背景清朝中后期,因中国近代工业初步发展,煤炭需求量大增,四方富商遂纷纷前来投资建窑淘金。本地大户望利而动,他们或独资或合伙就地开窑。窑主中虽有事故频发、倾家荡产者,但也不乏日进斗金、陡然暴富者,这使得鹤山区在当时名噪中原。据1992年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的《鹤壁市大事记述》记载: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娄家沟村一带开设了聚义、同心、致中、人和、万和、义兴、成顺、万盛等八个小煤窑。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石碑头村附近新建33个煤窑。当时鹤山区密密麻麻分布着大大小小七八十个村庄,仅这两个村一年之内就开办了这么多煤窑,其他各村自不待言,数量应该不少。但是,大力发展采煤业,发展当地经济与保护“风脉”、地利,保护自然环境似乎不可调和。从科学角度说,地形、地势、风向、水流等自然要素变化,往往是一个地区自然环境变化前的先兆、变化中警示和恶化后的反映。废弃的井窑、巷道如不及时回填,便会形成地下空心层。由于地壳运动,这些地下空心层因受挤压易出现地层断裂,其直接后果是井窑周边地基下沉、房屋毁弃、农田塌陷、溪河断流、井水干涸等。从历史上看,近代中国多数时间阶级矛盾尖锐,政局动荡不安,而地方官府维护封建统治尚且自顾不暇,搞好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更是奢谈。加之中国近代科学技术发展滞后,矿产规划与开发人才匮乏,于是,开发失序、环境恶化注定成为当时无法医治的伤痛。联系上述碑文可知,丰富的煤炭资源在给鹤山人带来财富的同时也招致了意想不到的灾祸:耕地开裂、井水枯竭、墙倒屋塌、家园荒废。乡绅们不得不在金钱与家园之间权衡抉择。他们深深感受到:皮之不存,毛将不附,家园不保,无以立身。于是,东头村人两次立碑相约,禁止启土开窑。盟约效用自清嘉庆二年至同治八年70余年间,东头村人两次立碑禁止在村周边开窑启土,显示了东头村人热爱家乡、守护家园的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当时鹤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尖锐对立的真实反映。但是从本质上说,这两通碑刻仅仅是封建地方乡绅之间的盟约,虽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力,却不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制止时人的疯狂举动收效甚微。而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东头村乡绅的碑约的确没有成为周边村效仿学习的对象,采煤之风更为炽烈。《鹤壁市大事记述》记载,“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安阳马吉森在鹤壁西寺湾创办时利和煤矿,本金3万元,是鹤壁近代史上第一家煤矿公司”。“清宣统二年,马强甫在鹤壁崔村沟东南牌坊地开设宝善煤矿公司,矿区面积520亩”。这说明,晚清鹤壁民间采煤技术、经营方式更为先进,经营规模也更大。“风脉”、地利是传统风水学术语。其中,“风脉”指宅基地周围风向p地势、水流等自然要素的变化。地利指利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自然环境。将两个术语与两次立碑事件联系不难发现,清代鹤山人在迷信的同时具备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抑或假借迷信强化人们保护家乡环境意识,且付诸了实践。即关注人类生产活动与环境演化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找寻人类社会与环境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途径与方法。这种意识及实践虽是原始的、朴素的,却是宝贵的。(作者单位:鹤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本网站所刊登的新闻等各类信息,均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本文标题:清代鹤山人的环保意识及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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