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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12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3(二)均衡费率与自然费率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就是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投保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期保持不变。这样使得投保人每年交费负担比较均衡,不致因费用负担过重而使晚年得不到保险保障。均衡费率不反映投保人当年的死亡率,因此它与反映投保人当年死亡率的自然费率是不一致的。保险前期的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4假设一个35岁的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从表中我们看到,55岁以前的均衡保费高于自然保费,56岁以后的均衡保费低于自然保费。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这样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负担均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受到保险保障。5(三)风险同质性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67二、分类1、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按保险期限分长期保险、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3、按投保人数分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4、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5、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一次性给付保险、分期给付保险7、按承保技术分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8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中第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9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10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的特点第一,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另外,对少于10人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保险。第二,被保险人不需体检。第三,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第四,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第五,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不同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11弱体保险承保的方法保额削减法。——是指投保人按正常费率投保,但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承保方法。该方法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递减的被保险人适用。年龄增加法。——是将被保险人的年龄人为增大,以增大后的年龄为依据,采用其所对应的费率作为保险费率进行承保的方法。该方法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递增的被保险人适用。附加保费法。——对投保人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费。该方法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率与正常值的差值为固定值的被保险人。12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的盈利的保险。分红保险的保险费率高于不分红保险。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还可分享保险人的经营成果。红利来源: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而产生的盈余(利差益)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而产生的盈余(费差益)实际死亡率小于预计死亡率而导致的盈余(死差益)红利的分配方式有多种,如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保单增额等。13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小额的免体检、低保额的保险,适合较低收入的家庭。为避免逆选择,常常还有等待期或者削减期规定。简易人寿保险具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组都标准化,保单格式固定化的特点。保险费的计算采取以份为基础,不论年龄大小,期限长短,每份保险费相同。不同年龄组的保险金额不同。简易人寿保险还有低保障、低保费、缴费频繁的特点。14我国简易人寿保险每份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15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全数;3、高残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全数免交;4、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一目失明或一肢永久性残废,给付保险金半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5、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上述3、4两项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均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16存在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讲,经营简易人寿保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经营费用高。因为保费低廉且大多为月缴保费,业务分散,保险期限长,内部管理复杂等,加之不体检,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未进行筛选,使保险公司的赔付超过正常水平。对于投保人来讲,每月自行交费使他们深感不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低保额让人觉得不屑一顾。此外,保险面太窄(如意外伤害不造成残疾不赔,因疾病致残也不赔)。17三、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一)、不可争条款(IncontestableClause)——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我国为2年),保险人就不能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如果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欺诈保险人的手段订立的,那么当保险合同中列有不可争条款时,保险合同生效二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不仅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订立时就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合同生效二年以上,仍可追溯为自始无效。18(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ofAgeClause)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可争条款的约束。年龄误告条款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19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2021(三)、宽限期条款(GracePeriodClause)——投保人在第二期及其以后各期,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保险费,在一定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投保人必须在这一期限内补交其应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否则合同失效。这一时期就称宽限期。其他国家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我国为60天。宽限期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2(四)、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Clause)——在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我国为2年),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原保险单的效力,而不改变一切有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复效的条件:1、在失效之日起的2年内提出;2、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失效期间的保险责任;3、履行告知义务。23(五)、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Clause)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变化而丧失。投保人可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1、办理退保。即退保费。——退保金的受领人只能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而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交付保险费。3、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交付保险费。24(六)、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PremiumLoanClause)——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二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保费仍未交付,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中止适用复效条款。如果被保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款本息。25自动垫缴保费的内容1、必须为投保人所同意(即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如果未经投保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否认;3、自动垫缴保费是以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为前提。4、自动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对垫缴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承担保险责任。26宽限期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及复效条款之间的关系27复效与重新投保复效是指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比如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交费标准、满期给付的日期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一般地,重新投保并不划算,因为年龄增加费率也要增加。28(七)、贷款条款(PolicyLoanClause)人寿保险单经过2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之后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个现金价值归保险单持有人所有。因此,如果投保人有经济上的临时性需要,保险人应该将该现金价值暂时借给投保人使用。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个比例(如80%或70%),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利率,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通知日期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此种失效一般不得申请复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货款本息。29(八)、自杀条款(SuicideClause)此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负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给保险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以后,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该条款中,对于“自杀”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求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其行为是建立在故意的动机之上的;二是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在第一个因素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主观意愿不能被认定为符合该条件。这主要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符合保险中“故意”的条件。30被保险人自杀案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31九、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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