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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大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美国一方面积极推动世界各国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保护竞争,促进经济资源在全球的自由流动,而另一方面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贸易制度突出表现了美国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大旗下,国内外政治、贸易和外交相结合的基本特质。一、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美国是联邦制共和政体,实行二元制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一个重要的例外:•对外贸易事务由联邦统一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国会、总统、行政机构共同决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一)国会在对外贸易中的主管地位•行使广泛的立法权:•1.制定对外贸易管理实体法•2.批准颁布对外贸易法令•3.实行授权立法,授予总统、行政机构对外贸易管理权•4.批准国际贸易条约、协议等•而大多数国家国会只批准有关法律,并不更多介入对外贸易管理•(二)总统权力•国会向总统授予两方面重要权力:•1.贸易协议谈判权•如:1934年国会通过《互惠贸易协定法》,该法第一次授权总统在指定期间与22个国家进行相互减让关税谈判,最后签定了关贸总协定。•1962年,国会通过《贸易扩展法》授权肯尼迪总统在1962.7.1——1967.6.30期间与GATT进行关税减让贸易谈判,但肯尼迪政府越权签署《反倾销守则》,遭国会抵制,并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被国会停止授权。•2.争端解决谈判权,以及必要时对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实施报复性贸易制裁的权利•国会与总统分工合作经过了历史发展:•1.《1930年关税法》时期,国会完全控制•2.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时期,总统有限权力,即在规定时期与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3.《1974年贸易法》及东京回合谈判期间,最终确立国会与总统分享对外贸易决策权•(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独立的行政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内阁行政部门: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政策委员会等,是总统的顾问或工作机构,对总统负责总结统一立法,归口协调,部门分工,一致把关立法:各项贸易管制的立法均源于国会及其授权。在行政方面:由总统办公室牵头和掌握重大决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和协调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并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各种贸易协定,参加主要国际贸易组织;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归划协调;各部委根据专业商品实行分工管理。•在监督实施方面,•财政部及其下属的海关总署负责关税、进出口监管以及核定审查贸易法规的执行状况;•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二、美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774年独立战争时期在费城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封锁与大不列颠进出口贸易的决定。•之后,众多的进出口贸易法规及修正案相继出台。•美国已加入的各类国际公约和专项协定•(一)出口管制法•1.出口管理法概况•《1949年贸易管制法》奠定了美国现代出口管制体系的基础。现采用1988年文本•出口管制的三大宗旨:•防止可用于军事用途产品和技术落入不友好国家,危害国家安全;•为执行美国对外政策、履行国际义务,如管制预防犯罪的物品、危险品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口;•防止国内供应短缺引起通货膨胀。•出口:将货品实际运出或传递出美国国境,或者将出口管理条例属下的技术或软件披露给在美国境内外的外国人。•出口控制的对象:有形的原料和制成品,也包括无形的技术和服务。如《条例》从超级电脑到培训班的讲稿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管制的范围:•覆盖美国境内的所有美国公司与个人;美国公司或个人经营美国以外的进出口业务。•凡是原产于美国的产品,无论当时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经过几次交易,美国法律均设定自动管辖权。已制成的外国产品乃至在海外组装的产品,美国亦通过核定其中的“美国产地含量”而延伸其管辖权。(域外管辖)•1982年,一欧洲国家公司向苏联出口哦某种产品以支持其天然气管线建设,美国政府认为,虽然所出口的产品非美国制造,但是这家公司是美国公司的下属,美国对其出口有管辖权。•防止美国重要产品或技术经第三国间接流入对美国不友好国家2.出口管理措施和部门•(1)美国出口管制的最大特点:•强烈的国别政策差异•商务部将进口目的地国家(加拿大外)分成七个组别,分别配以“Q”、“S”、“T”、“V”、“W”、“Y”和“Z”字母代码,分别施以不同的控制项目。•Y组:前苏联、东欧不友好国家,控制大部分商业性出口•Z组:越南、古巴、朝鲜敌对国家,管制全部商业性出口,战略物资和军用物资不准出口•V组:中国,出口限制较为宽松•又如,对许多军民两用的“复合用途商品”,如超级电脑,美国也实行出口控制和跟踪监管,以防止某些进口国家付诸损害美国利益的用途。(2)出口许可证制度•原则上,所有美国出口商品均接受许可证管辖。•普通许可证项下的产品由“出口管理条例”列明,主要贯彻美国外交政策,对目的国加以控制。•该类许可证属法律授权,在出关时,以填具的出口报关单为证,由海关抄送商务部出口管理局备查。•••特别许可证针对具体产品和具体目的国,•在审批许可证时要求查验“国际进口证书”和“最终用户及用途声明”。•“国际进口证书”是由目的国政府出具的保障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境内使用的官方声明。•“最终用户及用途声明”是由国外进口商出具一纸保证,保证进口商品不予转售别国或服务于和出口许可证规定相悖的用途。特别许可证控制的商品如下:•·武器弹药;•核能原料;黄金及含银的美国硬币;·麻醉药物;·天然气和电力能源;·可裂变材料以及生产此种材料的设施;·烟草作物及种子;·船舶;·濒危野生动物(3)出口管制的机构及职责•根据商品的类别和控制职能,涉及到下列十几个部门:1).商务部出口管理局。属出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普通商品及技术出口等各种配额、许可证制度的执行;2).国务院就国防武器及其服务用品制定美国武器清单;国务院防卫贸易办公室负责军事武器及防卫服务的出口管理;•3).国防部防卫技术和安全管理局负责防卫技术国际扩散政策和复审商务部的某些“复合用途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4).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根据《与敌贸易法案》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对某些敌对和恐怖源国家实施禁运;5).司法部药品执行管理局负责麻醉和危险药物的出口管理。此类药物属未在美国认可为正常医疗用途的产品,而且具有很高的滥用可能性。如:海洛因、大麻等;•6).能源部的核条例委员会根据《原子能法案》负责管理核设备和核原料的出口,燃料局负责天然气和电能的许可证管理;7).海商局负责核准注册吨位5吨以上的船舶出口;对Z组等国家出口,还需出口管理局授权;•8).内务部负责野生动物的证件管理;9).专利和商标办公室负责专利和商标出口许可证和复审,并监控专利在海外的使用情况;10).环保局负责管理有毒废弃物资的出口;•11).食品药物管理局规范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的出口;12).出口实施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各项出口法规。对违反出口控制的嫌疑进行调查,将行政性管理的案件提交商业部,刑事案件提交司法部,违法后果按民事或刑事责任或民刑并罚处理。•(4)管制出口厂商规范•出口管制不仅仅围绕出口商品,而且包括出口厂商行为。比较典型的法规主要有:1)反转运条款。•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发票和各类发货凭证上列出一条声明,提醒承运人和有关各方,货物不得调运到与美国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只有某些普通许可的商品和运往并用于加拿大消费的货品可以例外。•2)1977年反附和抵制法案。•反对美国出口商参与外国发起的对美国的盟国实施的歧视性、限制性或抵制性商业行为,并禁止美国人为附和外国抵制行动而导致种族、信仰、性别和出身歧视。该法案的目的是阻止美国的商人充当别国的外交政策工具。•例子:该法要求美国商家拒绝接受阿拉伯客户提出的抵制以色列的合同条件。3)与敌贸易法•《1996年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对导致提高伊朗或利比亚石油资源开发能力的投资以及能够提高利比亚武器或航空能力出口,给予制裁。•该法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伊朗和利比亚包括财政收入在内的一切能力,阻止其支持国际恐怖活动,开发和采购以及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稳定以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3.冷战后出口管理法的变化•过去出于外交政策和安全考虑•放松出口管制:•与俄罗斯:增加在能源、环保等方面投资,提高俄罗斯生活水平•波兰、匈牙利、捷克•现在是经济实力和综合国立的竞争,日本、欧盟的竞争压力以及亚洲新兴国家经济崛起•1994年美国取消冷战时期对前苏联、东欧国家以及中国的某些高技术出口限制,允许出口较先进的计算机等,使美国每年增加13亿美元的销售收入•1995年后,•(1)美国出口控制的焦点是遏止大规模杀伤武器被用于增加某些国家的军事和恐怖活动能力,因而严格控制出口用于军用飞行器和导弹的关键器件。被列入恐怖源的古巴、利比亚、伊朗和伊拉克等国家,美国实行全面封锁禁运。•对于核的控制,除执行本国的《反核扩散法案》之外,美国还与其它国家订立了《核供应组织纲领》,控制核在国际范围的扩散。•(2)改革出口许可证管制范围、审批程序,以提高效率、提高出口(二)进口管制法•1.概述•采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管制进口•《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2.特点•从自由主义的公平贸易到贸易保护管理贸易政策•(1)自由主义的公平贸易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经济的稳定成长、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绝对优势是美国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基调贸易政策的基础。•(2)贸易保护的管理贸易政策•20世纪80年代,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美日竞争最为激烈。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美国在许多关键领域竞争优势不断丧失,美国国内保护主义呼声不断高涨。•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三、一些具体制度•(一)301条款•1.301条款内容•301条款正式成文于1974年《贸易改革法》,又历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多次修改。•因此,目前所谈及的“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指的是经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配套措施等•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措施等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援引该条款进行的调查是美国实施贸易报复的国内前置程序。•301条款规定,如外国政府实施了被美国认为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则美国政府可直接实施报复措施。•美国通过“301条款”,对违反美国内国贸易法律、或内国贸易法律与美国不一样的此类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通过程序上规定严格的时间表来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内国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化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2.分析•就其核心而言,301条款下的措施完全是基于美国对外国有关贸易立法和做法的单方面评价,301条款是美国发起的单方面报复解决争议方法,与WTO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违背。•WTO争端解决机制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规定,WTO成员在寻求纠正违反协定义务和纠正造成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况时,应该援用并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明确禁止包括美国在内的成员方,就他方是否违反WTO下的各协定义务或者减损本方应享有的权益,寻求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确认或救济。•在WTO成立前,美国频繁动用301条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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