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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养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经申报并己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己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o(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已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三)过渡期计发办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其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五、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转入地将转来的地方养老金并入统筹基金,为参保人记录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地方养老金由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参保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规范参保缴费为内容,以提高实际缴费人数为目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之和高于20%的,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低于20%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执行。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须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七、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定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全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市应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全市费率。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执行,各市应严格按规定向省上缴调剂金。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在税收返还或专项财政补助中扣抵。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加大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等方面的工作,以满足退休人员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应完成服务大厅、档案库房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起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十、有关规定本通知所涉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
本文标题:【养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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