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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国际保险贸易的经济福利分析2一、比较优势理论与保险商品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绝对优势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比较优势说——大卫李•嘉图(Ricardo)《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七章国际保险贸易3•保险市场数字化的例子按重商主义理论,甲国应该同时提供原保险和再保险,如果进行自由贸易,乙国的保险业将被甲国的保险公司挤跨,不会有任何的生存余地。唯一的办法是就是人为地限制国际保险贸易,等待乙国的保险成本降低下来之后,再考虑放开保险市场。4按照比较优势理论,甲国的再保险的提供上有相对优势,而乙国在原保险的提供上有相对优势。如果乙国购买甲国相对便宜的再保险,就会从中受益;同样甲国购买乙国相对便宜的原保险也会从中受益,即保险的国际贸易对俩个国家都有好处。5二、国际保险贸易的方式和类型•国际保险贸易〔Internationalinsurancetrade〕是指一国的保险企业通过直接跨境提供保险商品或通过异国分支机构销售保险的形式经营跨国保险业务。6•国际保险贸易主要包括四种形式:1.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一国的保险机构到另一国建立分支以提供服务,2.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保险服务。3.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一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或生活期间购买当地保险公司出售的保单。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个人或雇员到另一国从事保险业务活动。7三、国际保险贸易格局•保险市场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处在一个全新的阶段。目前欧盟的保险市场已经实现了一体化。•保险业国际并购加速了世界保险经济全球化的进程。8•1998年2月,日本东部生命保险公司被美国GEC保险公司以700亿日元收购;•1999年11月,法国的阿克萨保险公司出资2000亿日元将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子公司化。•同年,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收购了全美人寿保险公司。•2000年,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收购了法国第三大保险公司AGF,一跃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同年10月,安联购买了罗马尼亚一家保险公司51%的股权,巩固了其在东、中欧作为最大保险人的位置。•2001年3月英国保诚保险集团以265亿美元合并美国通用保险。•2001年5月,美国国际集团以价值230亿美元的股票购并美国通用保险公司。•法国AXA保险公司为抢占德国市场,先后收购了德国科隆保险公司和Albingia保险公司。•而瑞士再保险公司通过收购美国的马里兰保险公司,扩展了其在美国中北部地区的业务。•2003年9月,加拿大宏利人寿(Manulife)金融公司(MFC)通过换股方式,同美国恒康(JohnHancock)金融服务公司(JHF)合并,使MFC成为北美第二大寿险商、美国第八大保险商。•2004年8月7日,欧洲第二大保险公司法国安盛保险(AXA),出价31亿澳元收购其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安盛亚太控股公司全部股权。9•再保险业之间、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以及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并购也不断发生。美国的通用再保险公司收购了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收购了美国的美国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美国的林肯再保险和M&G再保险公司等。据统计,世界再保险费的67%为排名前25位的再保险公司所控制,如此发展下去,在未来10年里,全球90%以上的再保险业务由10家单独的再保险集团所控制,再保险将真正成为开放性和国际化的业务。10•跨境提供方面,2001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保费总额为1200亿美元,而这一数字在2004年达到1390亿美元•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的数量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其增长的态势却也是非常明显的。•中国和印度是目前吸引力最大的两个新兴保险市场,吸引着全球的保险企业。11•中国的国际保险贸易现状•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上海经营寿险及非寿险业务,成为第一个进军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12•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保险业的开放做出了如下承诺:A.企业设立形式:〔1〕中国在加入WTO时,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3〕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13B.地域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C.业务范围: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14D.营业许可: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1516•截至2004年年底,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7家营业性机构。•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2004年年底,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也已放开。•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份额还比较小,总体份额只有3%,在上海和广东等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达到13%-14%。但随着承诺表的最终完成,外资保险在中国将进入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17•关于跨境提供保险业务。中国已按承诺基本取消了所有保险公司向国有的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要求。且已经有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三家再保险公司在中国成立了分支公司。再保险的跨境提供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贸易壁垒•令监管部门头疼的是,在中国南方的一些地区,境外保险公司非法向中国大陆居民销售的地下保单泛滥成灾,且屡禁不止。地下保单也属于保险产品跨境提供的范畴,只不过不合法而已。。•当然保险业的自然人流动也不存在什么障碍。•同样,中资保险公司也在以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和自然人流动的形式开拓着海外市场。18第二节国际保险贸易的理论纷争1.一般经济福利分析以下分析国际保险贸易对允许外资保险商业存在的国家经济福利的影响。1920212.国际保险贸易的其它益处〔1〕国际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新型产品、管理经验、精算技术和行业监管规则等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软件”,会随着国际保险贸易特别是保险市场的开放而引入进来,有利于国内市场的成熟。〔2〕国际保险贸易和交流可以促进开放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的改善。〔3〕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企业和公民有更多的选择保险人和保险险种的机会,提高了保险产品的可及性。〔4〕开放保险市场后,外资公司的竞争和宣传有利于公众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培育,从而使企业和家庭的风险管理迅速提高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水平。〔5〕许多外国保险公司为了能在中国市场取得经营上的成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纷纷与中国的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或独力从事创新含量较高的研发活动,使得中国的保险业可以利用外资公司的技术开发能力形成自身的生产力。223.限制国际保险贸易的理论解释〔1〕外国保险人可能会控制本国的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具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具备更丰富的资本来源和效率基础•本国的保险业作为幼稚产业需要得到保护23〔2〕过分依赖外资保险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主权造成不利影响。•1982年阿根廷和英国因为富克兰岛争端24•抛开以上理论纷争,从中国开放的效果来看,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对开放国保险市场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但权衡利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道国,正面影响大于其负面效应。•只有通过与外资保险公司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锤炼开放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素质,建立起强大的民族保险业。为了开放国保险服务水平的根本提高和保险市场的长期繁荣,牺牲一些眼前和局部利益是值得的。25一、保险业的税收保险业的课税基础〔taxbase〕•收入:净收入或保费收入(保费税)•交易:保险公司的营业额或交易额(营业税和增值税)投保人支出的保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第三节税收对国际保险贸易的影响261.寿险业的税收〔1〕对保险公司征税•美国、意大利、加拿大和奥地利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征收保费税。•不征收保费税的OECD国家有:澳大利亚、法国、荷兰、瑞士、比利时、德国、新西兰、土耳其、丹麦、爱尔兰、挪威、英国、芬兰、卢森堡、西班牙。•美国的保费税分为州保费税和联邦特别销售税两个层次。州保费税由各州政府对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收取的保费按照险种征收保费税。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保费税率为1-4%,税基不包含再保险的分入业务(有的州对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保费免税);为保证寿险业与银行业和其他储蓄机构平等竞争,绝大部分州规定合格的年金保险计划免保费税。•英国1996年11月出台的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免征营业税。27〔2〕对投保人和受益人征税•很多国家对投保人购买某些特定的人身险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实行税收扣减,以鼓励投保。•如美国《国内税收法IRC》(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对于死亡给付,免征联邦个人所得税,但对某些现金价值比较高的死亡给付金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对于保单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红利在积累期内的利息收入要征税;401k条款确定了企业年金保费的税前列支的优惠条件,使企业年金在20年内的发展极为迅速。其中,对企业年金采用EET延期纳税方式,即保费免税,在积累期内保费投资收益免税,在年金给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美国对个人出资购买的个人年金却很少有税收优惠•OECD国家对购买合格的个人寿险所支付的保费实行减税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等17个国家。对于雇主为员工投保的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雇主缴费部分一般享有减税待遇,而雇员缴费部分则基本免税。282.非寿险业的税收〔1〕对保险公司征税•西方国家对财产保险公司多数征收保费税和所得税,而且税率高于寿险公司,税率从日本的低于1%到法国的30%不等。29〔2〕对投保人征税•国际上,企业和个人投保非寿险所支付的保费一般不在应纳税所得中扣减。德国和卢森堡,允许从纳税所得中扣除所支付的个人责任险保费。•个人非寿险保单项下的给付金所得免税,但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等国家对支付给受害人或其受抚养人的职业收入损失补偿金要征税。30二、税收的福利分析1.对商业存在的影响3132•如果税赋是公平的,即对每个保险公司以同样的税基和税率征税,税收的影响对市场上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但如果市场上有外资保险的商业存在,且税收对内外资保险公司是不一样的,那么,税收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激励效果。33342.对跨境提供的影响假定有甲、乙两国,甲国的保险公司向乙国的保险公司分出保险业务,甲国对分出业务征税,税负转嫁和归宿可归纳如下:•如果甲国的分出业务量较小,是国际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国际再保险的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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