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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转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报(不含组织评审时间)。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⑷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审批条件⑴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⑶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⑷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⑸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4)另一设计单位(不低于项目设计承担单位资质)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委托审查咨询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在审批前,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申请材料(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三)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六)评标报告;(七)评标结果。三、办理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以下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二、备案条件⑴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⑵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⑶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⑷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⑸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三、申请材料⑴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⑵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⑷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四、办事程序及时限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二、备案条件⑴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⑵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⑶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⑷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⑹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⑺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份;⑵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本1份⑶质监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如有设备);⑸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海事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二、验收条件⑴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⑵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⑷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⑸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⑺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3份;⑵竣工报告3份,电子文件1份;⑶试运行报告;(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7)能力核算报告;(8)有关批准文件。四、办理程序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余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本文标题: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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