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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鄂水利堤函〔2013〕206号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活动,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河道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汛期钻孔出险的原因分析,我厅组织对《湖北省江河堤防钻探及钻孔封堵技术暂行规定》(试行)(鄂水堤(87)018号)进行了修订,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的申报、审批、钻孔封堵及检查验收、监督管理、责任制等作了规定。现将《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湖北省水利厅2013年3月28日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活动,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钻探及钻孔封堵活动,适用本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长江、汉汉干堤及重要支堤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一般为距堤内平台脚500米,其中荆江大堤为1000米。第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钻探,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钻探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有勘察资质的勘探单位编制的钻探方案。钻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钻探目的,钻孔所在堤段的桩号,勘探方法及钻孔平面布置图及一览表,并标明设计钻孔的编号、座标位置、单孔深度、孔口高程及离堤脚的距离。(二)封孔方法、封孔材料及施工时间。(三)保证封孔质量的措施。(四)勘探单位的资质证书。(五)建设及勘探单位的行政、技术负责人、钻探封孔现场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第四条本省境内长江、汉江干堤及东荆河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钻探勘探单位应具有甲级勘察资质。汉北河、府澴河、沮漳河等重要支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钻探勘探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察资质。第五条本省境内长江、汉江干堤及东荆河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钻探,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含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对钻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批。其中,荆江大堤距堤内平台脚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钻探由荆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批;除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所辖堤段外的其它江汉干堤,距堤内脚100米以外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的钻探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荆南四河、汉北河、府澴河、沮漳河等重要支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钻探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批。其它堤防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钻探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批。第六条建设及勘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如确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申报,并说明原因。第七条汛期内禁止进行钻探。对已经批准正在实施的钻探,汛期来临前必须封堵到位。如汛期来临仍需钻探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八条建设及勘探单位应认真做好钻孔封堵工作,确保防洪安全。每一钻孔完成资料收集、终孔水位测量后,应按照“谁钻孔、谁封孔、谁负责”的原则,立即进行钻孔封堵,即“钻一孔封一孔”,不得留下隐患。第九条封孔材料应当根据地层土质,按照“以砂还砂,以土还土”的原则确定,即砂层孔段采用粗砂封孔,土层孔段采用风干粘土泥球封孔。如土层中夹砂层,夹砂层也应回填风干粘土泥球。制作粘土泥球所用的土料,粘粒含量宜为20%~40%,塑性指数宜大于17,渗透系数应小于所钻孔原土料。粘土球直径宜为2.0~3.0cm,并须风干使用。制作粘土泥球的土料,应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使用前须出具检测报告。回填砂料应当采用粗砂(黄砂)。封孔材料应在钻探设备进场时事先备好。第十条钻孔封堵根据不同情形可采取如下封堵方法:(一)对于用泥浆固壁的钻孔,采用下套管冲洗封孔法。具体方法如下:1.根据地质情况下入套管到孔内最下一层坚实的土层中,并依次记录下入孔中套管的长度。2.用钻具扫孔,把套管内壁上粘附的泥土扫除干净,注意不要因扫孔造成套管脱落。3.在套管中用清水冲孔,将孔中泥浆冲洗干净,使泥球能顺利下沉达到孔底。4.准确测量孔深,作为封孔起始孔深,然后分层回填捣实。5.钻孔下部在砂层中,可采用粗砂回填,每次投入孔内的粗砂厚度不应超过1米,需等到其沉淀,如发生堵塞要用钻杆捣实,边回填,边拔出套管。6.在粘性土层或夹砂层中应采用粘土泥球封孔,严格控制每次投入孔内的风干粘土泥球重量(可参照附表1确定回填量),并用穿心锤或击实器分层击实后,每层击实厚度0.2—0.6米,边回填,边拔出套管。7.重复上述步骤,分段封填到孔口。8.泥球封孔的孔段应位于套管以下,一边封孔一边起拔套管,依次记录起拔套管的长度,检查是否与下入数相同,否则应及时处理。在封孔过程中,当发现孔内形成浓浆而影响封孔速度和质量时,需重新进行冲洗孔,直到孔口出清水,再按上述方法封孔。9.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孔段封孔时,可以在投入泥球时向孔内适当加水,便于将泥球捣实,避免泥球架空。10.封孔耗用泥球量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泥球量,否则应查明原因。(二)对于非泥浆固壁的钻孔,可采用直接封孔法,除不进行清水冲孔和下套管外,其封孔方法与上述相同。第十一条位于一、二级堤防和堤身垂高大于6m的三级堤防内的静力触探孔或者钻孔深度范围内有砂层的静力触探孔,应采用钻机扩孔后,再按钻孔回填要求封堵。其它堤段的静力触探孔,可采用灌注一定压力的水泥浆封堵静力触探孔。第十二条封孔应在终孔当天及时进行,当天封完。封孔时应随时记录封孔深度,如发现封孔不密实或架空、堵塞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遇到下述特殊情况时应按照如下方法处理:(一)孔内泥浆太浓。封孔时间过长后,孔内泥浆太浓,使泥球不能沉到孔底,需进行冲洗孔;在有砂层分布的孔内冲洗孔时可能造成塌孔,应下套管保护孔壁。(二)钻孔缩孔、堵塞。由于局部孔段为淤泥质土造成缩孔,使泥球堵在上部不能沉到孔底,或者是泥球投入太快造成堵塞,可采用静压或冲击法穿过,严重时可采用钻具扫孔重新封孔。对于钻孔上部存在淤泥质土造成缩孔,也可采用下套管隔离,使泥球能沉到孔底。(三)地下水位过高。遇承压水地下水位过高,甚至涌水出孔口,泥球不能沉到孔底影响封孔质量时,可接套管到一定高度,抑制地下水涌出,在静水头条件下封孔。尽量避免在动水条件下封孔,否则会影响封孔质量,甚至无法投泥球完成封孔。(四)水文观测孔。除按技术要求安装长期观测管外,在土层中应采用半环状回填器进行封孔。在观测一个水文年后,应拔出观测管,采用钻机扩孔,再按钻孔回填要求封堵。第十三条施工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钻孔编号、开钻终孔日期、孔口高程、孔径、钻进情况、封孔日期、封孔用料、分层击实及孔口处理情况、施工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勘探单位的负责人、值班员、记录员均应在施工记录上签字。(可参照附表2填写封孔记录表)钻孔封孔完毕后,可在孔口设混凝土标记桩,以便汛期观察。标记桩长宜为0.5m,断面尺寸0.1m×0.1m,埋入土中0.4m,标记桩上应写明孔号、孔深、勘察单位等。第十四条钻孔施工结束后,建设及勘探单位应对封孔质量进行自检自查。建设单位应按批复要求复核后督促勘探单位将钻孔平面位置图、封孔记录表、封孔柱状图、施工事故处理情况及封孔质量自检自查报告等资料及时报钻探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钻探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封孔质量检查与验收,必要时可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派员参加。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组织封孔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当采取检查钻孔封孔记录等资料与开挖和套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钻孔封孔记录等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封孔记录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封孔过程符合规定,孔口埋置标记。经检查封孔记录资料,结合钻探过程对封孔的巡查,判断封孔质量是否合格。对封孔质量有疑问的钻孔,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组织建设及勘探单位对已封堵的钻孔进行开挖检查,鉴定封孔是否密实。如开挖确认封孔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勘探单位钻开封孔材料,按技术要求重新封孔。第十五条建设及勘探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要求进行钻探和封堵,控制好封孔质量。如因钻孔未封堵或者封孔质量不合格造成堤防险情的,由建设及勘探单位承担抢险和整险的所有责任,且勘探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钻探活动;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钻探所在堤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指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督,其负责人应至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问题严重应责令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报告。如疏予督促检查,或发现严重问题未及时处理和上报,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表1:不同孔径每0.2—0.6m孔段粘土球回填量(kg)孔段长孔径(mm)0.2m0.3m0.4m0.5m0.6m914.67911.413.71106.71013.316.6201309.31418.723.32815012.41924.73137.1说明:钻孔回填泥球体积为取土体积的2.5倍,泥球干容重取1.4g/cm3计算附表2:钻孔封孔记录表勘探单位: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钻孔位置钻孔编号钻孔深度m钻孔结束时间月日时孔口高程m封孔时间月日时至月日时封孔时间钻孔起止回填材料回填过程、回填质量,事故及处理等情况月日孔径孔深钻孔柱状时分(mm)(m)名称数量示意图(kg)备注:回填过程、回填质量,各封孔材料总数量;下套管长度;事故及处理情况,孔口处理(标记桩),验收质量说明。项目负责人:机长:记录:验收:第--------页共-------页责任编辑:厅水政处审核签发:厅水政
本文标题: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及钻孔封堵管理规定-鄂水利堤函〔2013〕206号-湖北省水利-政策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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