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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1-12-22浏览次数:10信息来源:区农林水局字号:[大中小]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农办发〔2011〕55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厅在总结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北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联系人:何迅,027-87382327;易妍睿,027-87397916。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土壤肥力状况和耕地质量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一)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二)补划的基本农田。(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耕地。(四)其他需要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的耕地。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工作,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具体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日常工作。第五条按照“省厅主导、市州主持、县市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报资料的初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主持工作。特殊情况,省农业厅可直接主持或书面委托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耕地质量项目承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提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规划图。(三)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项目竣工自查报告。(四)项目实施前、后的景观照片等资料。第七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初审意见(见附件1);初审不合格的,应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方案,组建专家组,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第九条验收评定专家组成员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从“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按照以下原则抽取。(一)验收评定专家组成员要求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州)及省至少各有1名专家参加。(二)专家应以土壤肥料专业为主,必要时兼有作物栽培、国土等专业,涉及土壤污染项目的至少应有1名环境保护专家参加。(三)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人数不超过两人。(四)抽取的专家与被验收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验收评定工作。第十条专家组根据补充耕地项目情况,委派评定专家与项目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勘查,现场核查地理位置、项目区域、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土壤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灌排设施、种植作物等情况,填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现场勘查表》(附件2);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数量和检测项目,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单(附件3)。现场勘查专家与项目单位代表分别在以上表格上签字确认。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应当自初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补充耕地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一)每宗地中每个土种、每类种植模式不少于1个。(二)平原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田块每10~50亩采集1个。(三)丘陵山区等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田块每5~30亩采集1个。具体采样数量由验收评定专家组成员按以上原则,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规模、地形地貌、田块形状、土壤种类和耕作模式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二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一)必测项目为pH、有机质、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容重等。(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增加检测相关项目。(三)明显瘠薄缺素的地块视情况增加检测全氮、缓效钾及硼、锌等微(中)量元素。(四)有夹砂、砾石、浅薄、冷烂等障碍因子的地块应检测阳离子交换量、砾石含量等项目。第十三条采集的土壤样品应由有资质并经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确认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主持验收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组织召开专家验收评定会,按照《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1120)等标准,结合当地耕地地力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和耕地质量资源信息系统逐项评议,形成专家验收评定结论,填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附件4)。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五条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评定耕地项目名称、地址、位置、面积等。(二)耕地质量评定依据、程序、方法、过程等说明。(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包括:(1)现场勘查耕地环境设施评定;(2)土壤理化性状评定;(3)污染情况评定;(4)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判定;(5)耕地等级评定;(6)是否同意通过验收。(四)推荐适宜种植的作物。(五)建议需要进一步改良培肥的内容或措施。(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七)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第十六条经专家组验收评定后,由主持验收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主持验收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评定、签发《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等原因而未通过验收评定或者主持验收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将《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凡需要进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而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土壤肥料工作机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不得派遣行政领导、专家参加相关项目评审。第十八条主持验收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复印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第十九条省农业厅通过对《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复核、不定期对各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附件5)。省农业厅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验收评定或延期进行:(一)项目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场的。(二)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验收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验收的。第二十二条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物理性状、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质量等级等方面信息。将补充耕地纳入耕地质量资源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第二十三条对在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农业厅可以视情况取消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主持单位、化验检测机构或专家库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解释。附件:1、湖北省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2、湖北省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查表(式样)3、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单(式样)4、湖北省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5、湖北省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复查申请表(式样)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湖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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