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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手足口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近年来在湖南省发生了较大的暴发、流行。为进一步系统开展全省的手足口病监测工作,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版)》和《湖南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2013版)》,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一)掌握湖南省手足口病的主要病原分布特征、流行规律、动态变化趋势。(二)分析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危险因素,加强重症病例的救治,减少死亡病例的发生。(三)及时发现和处置暴发疫情,提高调查处置能力,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四)加强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知晓水平,减少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二、监测范围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三、相关定义(一)病例定义:1、临床诊断病例(1)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2)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重症病例会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1)自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血清或脑脊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肠道病毒。(2)自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血清或脑脊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检测到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3)血清标本肠道病毒型特异性中和抗体滴度≥1∶256,或恢复期血清特异性中和抗体较急性期阳转、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或急性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IgM阳性均可做出诊断。3、临床分类(1)普通病例:手、足、口、臀部皮疹,伴或不伴发热。(2)重症病例:①重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表现。如:精神差、嗜睡、易惊、谵妄;头痛、呕吐;肢体抖动,肌阵挛、眼球震颤、共济失调、眼球运动障碍;无力或急性弛缓性麻痹;惊厥。体征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巴氏征等病理征阳性。②危重型:表现为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受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I、频繁抽搐、昏迷、脑疝。II、呼吸困难、紫绀、血性泡沫痰、肺部罗音等。III、休克等循环功能不全表现。(二)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四、监测对象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诊断病例,重点监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聚集性、暴发疫情。五、监测时间全年开展。六、监测内容和方法(一)疫情的发现与报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重症病例亦应通过网络直报。托幼机构、学校和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进行报告。(二)散发普通病例监测1、监测对象和数量:各县(市、区)每月最少采集5例就诊普通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当月报告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检测,并在上报的《手足口病病例样本检测结果一览表》中注明。在发生流行或者出现死亡病例、重症病例异常增多时应适当增加普通病例采样数量。2、所有监测标本均应在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指导下由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采集相关样品,并由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收集病例标本上送至辖区市(州)疾控中心进行手足口病病毒核酸检测。市级疾控中心负责进行核酸检测,并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县级疾控中心接到检测结果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并在“实验室结果”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三)重症、死亡病例监测1、医疗机构网络报告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后,县市区疾控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依据《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核实医院诊断是否符合重症病例定义。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所有重症病例均应5日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所有的死亡病例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和疾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3日内完成调查,死亡病例因医疗纠纷等特殊原因可以延后调查,但需逐级作出说明。当辖区内一个县市区本年度年死亡病例超过2例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临床和疾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县的死亡病例和手足口病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督导,当省内一个县本年度的死亡病例超过3例时,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临床和疾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县的死亡病例和手足口病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县所在的市州进行手足口病防治调查和督导。调查结束后2日内,调查组须写出详细的调查督导报告,报告中应具体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并提出下一步需要重点改进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组的督导报告,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切实予以解决和采纳。调查报告书写完毕,应立即逐级上报到省疾控中心,由省疾控中心报告省卫生厅。2、跨区域诊治的重症和死亡病例,由病例报告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疾控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病例个案调查,填写调查表,报相关市州疾控中心并转给患者发病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患者发病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收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对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病例报告单位的调查表在病例报告后5日内完善个案调查报告,报当地市州疾控中心和省疾控中心。个案调查表不得有缺项。必要时,可请省疾控中心协调。3、流行病学调查时,调查人员深入到病例就诊的所有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庭中,仔细调查询问患者各次退热药物和激素的用药情况(包括自行服药情况、用药名称、使用日期和途径),对儿童尚应注意调查身高、体重、出生信息(体重、胎产、喂养方式等)、照(看)护人文化程度等,并按实际调查结果完整、如实填写,尽量避免填写不详。4、所有住院的重症病例和住院死亡的病例均要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监测。标本由诊断重症或死亡的医院负责采集,所属县(市区)疾控中心协助采样并将标本立即送至辖区的市州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反馈、订正时限和要求同普通病例。对于外地来本地诊治病例也需同样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在报送《手足口病病例样本检测结果一览表》中需注明居住市州和居住县区。5、县级疾控机构调查结束后于2日内将个案调查表上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个案调查表的质量,并录入“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数据库”(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下发),要求双录入以保证数据质量,并在收表后2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四)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监测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浏览网络直报系统,发现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核实,并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2、县市区疾控中心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3、调查时应收集托幼机构等事发集体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分布情况、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病情况、教学活动形式(如全日制或寄宿等);集体单位平面图(注明班级、楼层、住宿等);居住条件,卫生状况、卫生习惯等。4、调查时应查找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并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填写病例调查一览表。应及时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发病就诊治疗过程、感染接触情况、病原学检测情况以及危险因素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结束后,各调查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一般情况、疫情概况、流行基本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暴发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控制措施和下一步的行动等。调查报告以电子版文档形式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县市区疾控中心对每起聚集性疫情至少采集2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对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并立即送至市州疾控中心进行肠道病毒检测。(五)上送省疾控中心标本数量和要求1、血清标本:各市州疾控中心确定一家手足口病哨点医院,每年10月份前至少采集3例病例的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为病例发病1至3天内的急性期血清,第二份为发病后2至4周内的恢复期血清;需包括EV71和CAV16阳性病人)。填写附表1,注意需要注明第一份、第二份的具体采集时间和PCR检测结果。血标本采集后尽快分离血清,存放在-20℃冰箱保存;各市州疾控中心流病科和检验科室需做好沟通和交接,运送过程中需用冰排低温运送,送至省疾控中心后需交至微生物检验科存放在-20℃冰箱。2、咽拭子、肛拭子或粪便标本:每月各市州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至少4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尽量包括EV71、CVA16和其他肠道病毒,优先选择重症病例和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病例标本,要求每起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至少上送2份阳性标本至省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3、死亡病例标本:所有死亡病例的全部标本在死亡病例报告72小时内,由各市州疾控中心上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4、标本上送要求:(1)对于上送省疾控中心的咽拭子、肛拭子或粪便标本应选取强阳性标本,以提高病毒分离阳性率;拭子标本分装于无菌2ml血清管中,在上送前应保存在-70℃冰箱,尽量避免反复冻融;运送过程中需用冰排低温运送,送至省疾控中心后需交至微生物检验科。若为粪便标本,与AFP标本采送样要求一致,粪便标本采集后要及时冻存,并尽快送达省级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疾控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3)上送省疾控中心的咽拭子、肛拭子或粪便标本需填写附表2,注意字迹清晰、信息完整。(六)病毒分离与测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至少完成5株病毒的分离培养,死亡病例的毒株于完成鉴定后14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有条件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亦可开展病毒分离和测序工作。(七)标本采集要求及方法医疗机构负责医院就诊病例的样本采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保存、运送及检测工作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集病例标本后,要填写采样登记表,由属地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八)数据收集和结果反馈就诊病例标本的采集应由医疗机构完成,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核酸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4小时内完成检测。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结果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并在“实验室结果”处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各市州疾控中心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一月的《手足口病病例样本检测结果一览表》和“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数据库”报省疾控中心传防科,需注意及时上报、数据完整准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向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病毒分离结果,并通报全省监测工作质量情况。七、监测经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湖南省手足口病监测防控专项资金,省卫生厅根据监测工作现状,结合工作要求,将经费分配到各常规监测和暴发应急监测,项目经费包含了以下支出:(1)项目人员的加班费:标准50元/天/人。(2)交通差旅费:省内出差,住宿不超过150元/天/人,出差补
本文标题:湖南省2014年手足口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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