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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5—1600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备案归档。(二)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三)督促整改。备案机关对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备案机关对已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初审意见,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四)备案办理。经查实对已按初审意见完成整改且无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的项目,备案机关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实体与设计一致性认可的质量检查报告和其他质量合格文件,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其他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含燃气)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提供专项验收相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有效后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各一份,并按规定年限保存。第七条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建设单位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第十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年月日监督登记号:备案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备案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m2)或总造价(万元)结构类型工程用途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审查意见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部门、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意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经核查,备案归档文件。结论:(同意/不同意)备案。备案机关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备案机关处理意见:(公章)年月日注:处理意见主要指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国家住建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则按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提交情况是(√)页数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工程竣工报告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勘察质量检查报告8设计质量检查报告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含燃气、建筑节能等);10市政基础设施(含燃气)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1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1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15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自评报告16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评价报告1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8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9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质量、安全等级评定书21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22工程质量保险单2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和归档目录24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本文标题:湘建建〔2015〕145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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