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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6-7章
1第六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2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3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4(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5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7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8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9(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10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11(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12(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3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14(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5(三)受理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四)实质性审查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16(五)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7(六)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8六、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19(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三)许可决定和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20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的,按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21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一)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22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制作。(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三种标准执行:一是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三是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种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23(四)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五)引导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信息化技术经营管理企业。(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24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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