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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历届试题案例分析题汇总(0701--1107)0701六、案例分析29.甲、乙合伙经营一建材商店,合伙协议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二人一致同意。乙为负责人。某日,甲外出采购,乙与前来购买建材的丙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流动资金不足,乙向银行贷歇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乙以该商店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丁见甲乙两人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乙给甲打电话,却没能联系上甲。乙怕丁反悔,遂同意了丁的入伙请求。由于丙未及时缴纳货款,导致建材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1)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丁的入伙效力如何?为什么?(4)如果银行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甲的个人财产进行迫偿?为什么?答题要点:29.(1)有效。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4分)(2)无效。因为店面是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合同才能产生效力。(4分)(3)效力未定。吸收新的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生效。事后甲若同意,则丁入伙有效,甲若不同意,则丁入伙无效。(4分)(4)可以。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30.张某新购一辆中巴车跑省内长途客运,同时在甲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向张某推销该公司的车险,张某心动,又在乙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在一次运输途中,乘客王某到站下车落地未稳时想起落了样东西在车上,想上车去取。而该车已经启动,王某未能上车摔倒在地。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则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分别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合格第三者,遂拒赔。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1)何为第三者责任险?(2)本案中王某是否第三者?(3)张某分别在甲乙两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在保险法上称为什么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如果需要赔偿,甲乙两公司应如何赔偿?30.(1)第三者责任险,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3分)(2)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之外的由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的人。王某本来是一名乘客,但到达目的地后,王某下车即成为第三者。(4分)(3)是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3分)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对被保险人来说,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金;对保险人而言,实行责任分摊原则。(3分)(4)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应当由甲乙两公司按照保险金的比例分摊赔偿。(2分)0707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30分)21.张某盗取甲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loo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张某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了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工行申请贴现,工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95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2)伪造者张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5)工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1)票据伪造。(2分)(2)张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3分)(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3分)(4)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3分)(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4分)2.李某为其65岁的母亲和7岁的女儿均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在未经母亲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两份保单的受益人栏内都填的都是李某的名字。李某母亲得知后,执意将受益人改成了她自己。李某为其女儿投保的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李某支付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了60天未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便立即将该份合同终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支付保赞。同时,李某的母亲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死亡,故拒绝赔偿任何保险金。(1)李某自行指定受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2)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1)李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应当由母亲指定,也可以由李某指定,但应当经过其母同意;李某为其女儿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可由李某自己决定,因其女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6分)(2)首先,投保人超期未缴保费的,保险人无权立即终止保险合同,而应当给投保人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能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或者依约减少保险金额;其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再次,受益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保险金,而不是不予赔偿。(8分)0801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30分)(重复题)1.夏某盗取A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500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A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夏某将该汇票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D公司。D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建设银行申请贴现,建设银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400万元。试问:(1)夏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2)伪造者夏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3)A公司和B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5)建设银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参考答案:(1)票据伪造。(2分)(2)夏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固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白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3分)(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3分)(4)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丁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答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3分)(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囚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4分)2.棋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税务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棋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K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棋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㈩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试问: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2。参考答案:(1)税务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5分)(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5分)(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5分)0807七、案例分析(20分)34.现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D将汇票背书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请问:(1)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3)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4)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七、案例分析(20分)34.参考答案:(1)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2分)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3分)(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3分)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2分)(3)C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2分)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额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3分)(4)A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2分)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分)40901七、案例分析(20分)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问: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七、案例分析(20分)参考答案: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2.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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