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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商法总论、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参考答案:(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这种商人法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商法的前身。它的特点是:1、以习惯法为渊源2、效力仅给予商人团体内。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答题要点:(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2、履行工商登记。(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17、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参考答案: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1.产权的保护。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2.信用的维护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用。可以说,在商业社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追求。3.交易的便捷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31、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2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2、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答: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33、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概括的说,营业就是以有组织的财产为基础,持续进行某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单项选择题、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B)A、某公司总裁B、某个体商贩C、某股民D、某公司董事长。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多选题19、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BC)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20、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A、汇票的出票B、不动产出租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专业咨询服务。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D)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41、以下几个选项中,(BD)属于商人A、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彦若B、“三义和”合伙企业C、联发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股民章祥D、范大兴个体户.判断正误23、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对)1.在古代中国,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1.外观法则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第二章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4、子公司的法律地位:5、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6、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发起人:就是创立、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9、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是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于或服从于股东大会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11、监事会:是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12、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13、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票。14、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5、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财务状况及其平衡关系16、公积金;是为了准备沵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17、公司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18、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数个公司,原来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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