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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业务手册BP7.50世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见BP10.00,InvestmentLending:IdentificationtoBoardPresentation。2“世行”包括开发协会;“贷款”包括信贷;“项目”包括所有通过世行贷款或开发协会信贷筹资的项目,但不包括用世行贷款和信贷资助的调整方案;“借债国”指的是在其领土上举办项目的国家,无论这个国家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注:请用本次发表的OP和BP7.50取代1994年10月发表的OP和BP7.50。如有任何问题,请恰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法问题首席顾问。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2001年6月第1/3页此文件是2001年6月BP7.50《国际水道项目》英文版的中文翻译件,它包括经世界银行核准的导则的权威文本。本翻译件如与2001年6月的BP7.50的英文文本有任何出入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国际水道项目1.在立项期间应尽早对潜在的国际水道权利问题进行评估1,并在所有项目文件中对该问题加以说明,首先是在项目资料文件(PID)中加以说明。项目小组(TT)将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LEG)合作编制一套项目构想文件,包括项目资料文件,以便提供与项目所涉国际问题有关的所有信息。项目小组在把这套项目构想文件送交区域主管副行长(RVP)时,将向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LEGVP)提供一份副本。在整个项目期间,各区域均应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协商,随时向所涉常务副行长(MD)报告最新出现的项目所涉国际问题和有关事件。通知2.在立项期间,世行2应尽早建议提出在某个国际水道举办项目的国家(受益国),该国如果尚未就拟议举办的项目向其他沿岸国正式发出通知,在其中提供现有的详细资料,则应该发出这样的通知(见第3段)。如果拟议的借债国向世行表示,不愿发出这样的通知,世行通常会亲自发出通知。受益国如果反对世行这样做,世行则将停止办理项目手续。所涉区域应把这些事态发展以及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通知其执行董事。3.发出的通知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技术规格、说明和其他数据(项目详细资料),以便其他沿岸国能够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拟议的项目是否有可能通过减少水量、污染或其他方式造成明显的损害。应该使世行工作人员满意地认为,项目详细资料足以使人们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在发出通知的时候无法得到充分的项目详细资料,应在发出通知之后尽快向其他沿岸国提供这样的资料。如果在例外情况下,所涉区域提议在提供项目详细资料之前先着手进行项目评估,国家主任(CD)应该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协商编写一份备忘录,并将其副本送交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以便向区域主管副行长通报所有涉及国际问题的情况,并请其批准进行项目评估。区域主管副行长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应该寻求所涉常务副行世界银行业务手册BP7.50世行程序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2001年6月第2/3页长的意见。4.应向其他沿岸国提供有合理的时间,通常不超过递交项目详细资料之后6个月,来对受益国或世行作出答复。答复/反对5.在发出通知之后,如果受益国或世行得到其他沿岸国的肯定答复(其形式可包括:予以同意、不反对、对项目表示支持、或确认项目将不损及该国利益),或其他沿岸国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国家主任将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向区域主管副行长递交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应报告所有有关情况,包括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的以下评估:(a)是否将对其他沿岸国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b)是否其他沿岸国可能进行的用水活动将对这些项目造成明显损害。备忘录将请求批准采取进一步行动。区域主管副行长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将征求所涉常务副行长的意见。6.如果其他沿岸国反对拟议的项目,国家主任应该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就反对意见向区域主管副行长递交一份备忘录,并将备忘录的副本送交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备忘录将涉及以下问题:(a)沿岸国问题的性质;(b)世行工作人员对所提反对意见进行的评估,包括评估提出反对意见的理由以及任何可以得到的证明数据;(c)工作人员就拟议的项目是否将对其他沿岸国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是否其他沿岸国可能进行的用水活动将对这些项目造成明显损害的问题进行的评估;(d)鉴于同拟议的项目有关的具体情况,世行是否需要在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之前促请各方通过友好方式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协商、谈判和斡旋解决问题(通常在其他沿岸国的反对意见具有切实依据时采用这个办法);(e)鉴于反对意见的性质,是否有必要根据第8-12条从独立专家那里征求更多意见。7.区域主管副行长应该征求所涉常务副行长以及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的意见,并决定是否应进行下一步工作和应该如何进行。根据这些协商,区域主管副行长可以建议所涉常务副行长把有关问题交由业务委员会审议。国家主任然后应根据业务委员会主席代表该委员会发出的指示,或根据区域主管副行长的指示,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合作编写一份备忘录,在其中汇报审议结果。应把该备忘录提交区域主管副行长,并把副本送交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在其中就进一步办理项目手续的问题提出建议。征求独立专家的意见8.如果需要在进一步办理项目手续之前寻求独立专家的意见(见OP世界银行业务手册BP7.50世行程序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2001年6月第3/3页7.50,第6段),区域主管副行长应该请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ESDVP)发起这项工作。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办公室应保存这项请求的记录。9.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应该同区域主管副行长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进行协商,从由他保存的专家名录中挑选一名或多名专家。挑选的专家不得是任何所涉水道沿岸国的公民,也不得在这个事项中有任何其他利害冲突。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与区域主管副行长的办公室应联合聘请专家并制订其任务规定。区域主管副行长办公室应负责为聘请专家提供经费。应向专家提供背景资料和必要的协助,以便使高效率地完成工作。10.专家的任务规定应要求其对项目详细资料进行检查。如果专家们认为有必要核实项目详细资料或采取任何有关的行动,世行将尽一切努力予以协助。专家将于必要时举行会议,直至向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以及区域主管副行长提交报告。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以及区域主管副行长可以请专家解释或澄清其报告中的任何问题。11.专家在项目手续的办理工作中没有任何决策作用。专家仅为世行提交其技术性意见,不以任何方式决定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区域主管副行长以及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应该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协商,对专家得出的结论进行审查。12.主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副行长应同区域主管副行长和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协商,保持一份高度胜任的独立专家名录,其中应该开列10个专家,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得到增订。地图13.国际水道项目的文件中应包括一份地图,在其中清楚标明所涉水道以及项目各组成部分的举办地点。这项规定适用于项目评估文件、项目资料文件以及任何关于项目所涉沿岸国问题的内部备忘录。即使在根据OP7.50的规定不需要向沿岸国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也应该提交关于国际水道项目的地图。地图的绘制和批准应以《制图科第7.10号行政手册说明》及其附件为依据。14.然而,在上文所述文件中列入地图时,除内部备忘录之外,均应遵守区域主管副行长同副行长兼法律总顾问协商,就全部或部分省略受益国的地图作出的任何一般性指示或决定。
本文标题:世界银行业务手册之项目渠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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