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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全省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医改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坚持满足需要需求、全面协调发展、能级对应、有保有控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三条本《标准》的各项指标均为我省各区域至2015年末的卫生资源控制性或指导性配置标准。第四条本《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第五条卫生机构按照满足需求、适度发展,能级清晰、职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协调,可及、公平,公立为主导、多元化办医的原则进行设置。第六条全省应设置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卫生机构。(一)省级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学科研、培训机构,大型综合医院以及承担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机构。2(二)设区市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各1个,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附设健康教育机构1个;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设置传染病院1个(或依托市级综合性医院设相对独立的院区),设置紧急救援中心1个,其它专科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治等机构由各设区市在资源总量中按需设置。市辖区可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机构或派出机构。(三)县(市)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1个;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各1个;在县(市)医疗机构附设急救中心1个;一般不再设置其它专科医院。县及县以下的传染病区附设在县级医疗机构。边远县(市)可考虑设置供血点1个。第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办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纳入设区市统一规划。第八条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万~10万服务人口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适当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1万人左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3(二)乡镇卫生院设置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政府举办的卫生院1个。(三)村卫生室(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以多村联办卫生室(所)或挂靠临近村卫生室(所)。第三章医疗机构床位配置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主要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现有病床使用率及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等相关指标。第十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划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总数。民办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要纳入配置总数范围。第十一条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一)医疗机构的床位均指标准床位,不包括简易床、观察床。(二)全省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01张~3.20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每千人口为3.70张~3.94张。(三)城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50张~4.78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5.53张~5.88张。(四)县(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34张~2.50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88张~3.07张。(五)床位配置数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和需求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4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配置(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配置床位,至少设观察床5张;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床位,但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充分考虑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床位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一)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要综合考虑辖区的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卫生院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二)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张(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三)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以下规定确定: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四章卫生人力配置第十四条卫生人力配置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医5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行政工勤管理人力等。第十五条卫生人力配置应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人力配置标准(一)医师配置标准1、全省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80人~1.82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2人~2.24人。2、城市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1人~2.24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71人~2.75人。3、县(市)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62人~1.64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99人~2.01人。4、医师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1、全省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40人~1.41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72人~1.74人。2、城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98人~2.01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44人~2.48人。3、县(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13人~1.15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39人~1.41人。4、注册护士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6(三)医技人力配置标准1、全省医技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40人~0.50人。2、医技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一)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4人~0.17人。(二)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卫生监督人力配置(一)全省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0人~0.12人。(二)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一)全省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9人~0.22人。(二)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条行政管理工勤人员配置标准(一)全省行政管理工勤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5人~0.45人。(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7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配置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力配置标准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人力配置。2、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万名居民配置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全科医师与注册护士的比例为1∶1的标准配置社区注册护士;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9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总数的5%。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标准可适当降低。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力配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标准(一)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标准根据其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8(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按辖区服务人口的1‰配置人力,并实行总量控制。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一般不超过70名。一般乡镇卫生院的人力配置不应低于10名,不足10名的按10名配置;山区、坝上服务区域大、交通条件差的乡镇卫生院,按上述标准配置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3名。在人力配置总量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行政后勤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0%,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3名~4名;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所)卫生人力配置标准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所)应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所)或联办的卫生室(所),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其中可包括1名女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卫生人才的培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力的学历层次、技术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并获得执业(或职业)资格(合格)证书,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五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第二十五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坚持区域规划、分类规划、阶梯配置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9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指导。第二十六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第二十七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主要配置二级及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2、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医院1台,医师每200人、服务人口每13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3、每县(市)一般应配置1台;扩权县(市)和区域人口在40万人以上或人均GDP达到8000元以上的县(市)根据需要可按2台标准配置;区域内人口在80万人以上的县(市)根据需要可按3台标准配置。(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和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主要为县级医院)。2、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1台、每个3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医院1台、医师每900人、服务人口每60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各设区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101、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和少部分具备相应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2、按平均每个三级综合医院1台、每个400床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1台、医师每1500人、服务人口每100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心脑血管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配置三级综合医院。(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1、主要配置在设有肿瘤科的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及肿瘤专科医院。2、按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平均每8个,医师每1800人,服务人口每120万人配置1台的量化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第六章卫生经费配置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贯彻实施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冀财社【2009】88号),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明确政府卫生投入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卫生投入责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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